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河南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505;在豫招生代码:6505
第五条 学校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向阳路东段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升本、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部门:河南省教育厅
第十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期限内修完规定课程,达到毕业生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毕业证书。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对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和确定招生规模,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教务部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2011年计划招生普通本科2500名,专升本904名,专科580名。
第十五条 学院所有本科专业的录取批次为第三批(专升本除外);专科专业录取批次为高职高专第二批。考生必须达到生源省所规定的各批次报考资格条件,方可报考我校。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院目前设有临床医学、护理学、药学、药物制剂、生物医学工程、生物技术、生物工程、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方向)、公共事业管理(医患事务管理方向)、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学、劳动与社会保障、英语(医学科技方向)等13个本科专业及专业方向;护理、助产、眼视光技术、医疗美容技术、口腔医学技术、医学检验技术等6个专科专业,涵盖文、管、理、工、医等多个学科领域。
第十八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室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四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相关文件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院从2010年开始对本科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报经省发改委批准,自2011年始本科学费按学生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折算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临床医学、护理学、药学、药物制剂、生物医学工程、生物技术、生物工程、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学专业每生每年14000元,劳动与社会保障、英语、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每生每年12000元;专科专业没有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学费按照省发改委批准的学年收费标准收取:护理、助产、眼视光技术、医疗美容技术、口腔医学技术、医学检验技术每生每年9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600-1000元。
第八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373-3029972 3831880 3831943(传真)
电子邮箱: sqzb@xxmu.edu.cn
学校网址:http:// www.sqmc.edu.cn
招生网址: http://jwb.sqmc.edu.cn/zs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2011年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后逐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授权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教务部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