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全称:“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以下简称学院);部编代码:“13672”。
第二条 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教发函[2004]21号文件)批准设立,系全国统一招生、实施本专科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第三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28-87953080、87953086,传真:028-87953066;学院招生监察办公室联系电话:028-87953091;学院网址:www.cdxy.edu.cn(www.csdcdxy.cn),招生网址为:www.csdcdxy.com;招生就业专用邮箱:csdcdxy@126.com;学院地址:成都市高新西区郫县团结学院街65号;邮政编码:611745。
第四条 艺术类考生的文化课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考生所报考专业属当地省(市、自治区)统考专业范围内的,须参加当地省(市、自治区)统考。
对舞蹈表演、舞蹈学、音乐学招生没有统一组织专业考试的省(市、自治区),学院将在招生的该省(市、自治区)组织专业考试。专业考试科目为:面试、语言表达、自备舞蹈片段(或声乐)、才艺展示,每科成绩满分均为100分。
第五条 2013年艺术类招生本科专业及方向: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舞蹈表演(国际标准方向)、舞蹈表演(民族民间舞方向)、舞蹈表演(现代舞方向)、舞蹈学(表演与教育方向)、音乐学(学前音乐及舞蹈表演方向);音乐学(音乐舞蹈方向);专科专业:装潢艺术设计、装饰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艺术设计、舞蹈表演、国际标准舞。分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以当地省(市、自治区)级招办公布的为准。
第六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则: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级招生部门确定的同批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七条 艺术类专业外语语种不限。由于艺术类专业学生的大学外语公共必修课为《大学英语》,因此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八条 学院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美术类专业限制色盲、色弱考生。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新生报到入学时须缴清学费和住宿费,方能注册。学院学费收费标准为艺术类本专科每生15000元/年。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对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的规定,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学生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并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国家认可的由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具印的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具印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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