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4月27日消息(记者杨振东、通讯员许平飞)近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历经5年,备受社会关注的新宏兴教育投资公司与海南大学合作办学纠纷,在省高院法官的倾力调解下,终得以圆满解决。由海南大学出资购回旅游学院的所有财产及办学管理权,2010年5月30日前全面完成收回交接工作。
2000年11月24日,新宏兴公司与海南大学签订《合作办学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建设海南大学旅游学院,合作期限从签约之日起到2029年8月31日共30年;海南大学提供土地、生源、教师、学籍管理及其他软件条件,新宏兴公司提供资金建设办学所需全部硬件设施;随后,新宏兴公司和海南大学依约履行协议,旅游学院从2001年9月开始招生。
2005年7月,海南大学致函新宏兴公司,要求从2005年秋季开学起,旅游学院学生同全校学生实行统一收费,统一纳入政府非税收管理体系。新宏兴公司认为海南大学违反了合作办学协议,遂于同年8月向省高院起诉,9月海南大学提起反诉。
海南省高院受理后,从有利于海南教育事业发展出发,确立了调解为主的思路,主动向省委、省政府领导汇报,积极争取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协助调解。在院领导的亲自指挥下,经过数十次的调解,终使双方于2010年4月15日在省高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同意解除合作办学协议,由海南大学出资购回旅游学院的所有财产及办学管理权,2010年5月30日前全面完成收回交接工作。4月16日上午,省高院董治良院长委托傅勤副院长带领合议庭审判人员到海南大学旅游学院,现场向海大、新宏兴公司双方及旅游学院教职工代表宣读了上述案件的调解书并予以送达,并会同省教育厅负责人主持了旅游学院印章的交接仪式。
在今后海南大学与新宏兴公司具体各型财产等交接过程中,省高院已指定傅勤副院长和民二庭专人负责,依法监督,确保顺利实现今年5月30日前全面完成购回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