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一员工向单位借款购买手提电脑及教师办公用品等物,因其迟迟未将借款中的8500元报销冲账,单位便从员工的工资中克扣欠款。员工则称,财务部没有按规定在报销该物品单据时冲抵这笔借款,才造成自己没有还借款的假象。近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单位克扣员工工资的行为违法,判令单位将所扣工资向员工付清,并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
学院、员工因借款闹矛盾
现年27岁的贾辉(化名)是三亚某职业学院(下简称学院)聘请的员工,从2000年11月起在该学院工作。2001年9月4日,贾辉到学院财务室借款9400元,准备购买手提电脑及教师办公用品等物。后来,由于贾辉迟迟未将借款中的8500元的报销冲账,学院便在贾辉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从贾辉2001年9月份至2003年3月份的工资中,扣下8500元冲抵借款。
贾辉认为,其办理的借款是受院领导指派,且借款已交给一位副院长去购买手提电脑及办公用品,并没有私自花掉。只是财务部没有按规定在报销手提电脑及教师办公用品的单据时,冲抵这笔借款,才造成了自己迟迟没有还借款的假象。
扣工资抵借款违法
随后,贾辉向三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6年10月8日,三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做出裁决,要求学院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贾辉工资8500元,仲裁处理费300元,贾辉承担150元,学院承担150元。
裁决下达后,学院不服,于2006年10月16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贾辉工资8500元,案件诉讼费50元和仲裁费300元,由学院负担。一审宣判后,学院不服判决,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