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消息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当前,劳动保障部门正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努力使全体人民“劳有所得”“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任务,加大了对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调节力度,研究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据介绍,目前,各地都已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并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增长状况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劳动保障部明确要求,近两年内只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一次调整的地区,以及近年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明显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和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比例明显偏低的地区,今年底前原则上都要对最低工资标准再次进行调整。同时,加强对企业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
针对部分企业和用人单位经济效益持续增长,却仍然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劳动保障部作出了新的规定: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用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原因,确须用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全体劳动者或者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经过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且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还要求各地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平等协商来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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