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消息 2007年12月28日15时,法制办政法劳动司司长李建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与网民在线交流。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进一步保障职工休息权利
有网友问,目前我国一些单位已经实行了年休假制度,为什么又要专门出台《条例》对带薪年休假做出具体规定?
李建说,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方面一个普遍的做法。在我国,党和国家一向高度重视职工休假权利的保护。早在1991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就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下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行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1991年中央和国务院的通知决定,职工年休假的天数要根据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7月制定的劳动法和2005年4月制定的公务员法当中,都对职工休假的事项作了原则规定。从近几年来的实践情况来看,职工的休息权利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有些单位,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有一部分国企,已经实行了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做法。但是由于《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规定还比较原则,制度的具体细则还没有作规定。
现在在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上还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一部分团体、企业,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团体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还没有实行带薪年休假,这是范围上还不全。另外,在已经实施年休假制度的单位,许多是把开始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工龄从5年开始计算,很多单位都是规定为5年,不到5年就不能休。因此,很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就享受不到这个年休假。另外,由于工作比较繁忙的原因,许多职工实际上已经好多年享受不到年休假了,因为工作忙就休不了了。休不了的时候,也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这些问题,这次制定这个《条例》也是要解决这个问题。
《条例》充分吸收网民和公众意见
李建说,经过国务院领导同意,《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07年11月的6号到16号,用了10天时间,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至到规定的时间,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征集到14300多条意见,另外还有来信来函的大约有700多条。
社会各界普遍感到,在党的十七大胜利闭幕后不久,国务院就研究制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行政法规,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是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高度关注民生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有力措施。
社会各界对年休假的天数、年休假与探亲家的关系,应该休没有休的补偿以及将来规定出台以后执行机制怎么保障等等问题,都提出了不少的意见和建议。经过我们与人事部、劳动保障部等其他部门共同研究,对大家提出的意见,大多数都做了吸收。如,将原来征求意见稿上规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时间是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修改为连续工作1年以上,把“同一单位”限制去掉了;带薪年休假不应该冲抵探亲假;带薪年休假要处理好与病、事假的关系等等,基本上都予以吸收。同时,对于不依法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强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对应休未休的条件是不是应该增加等,我们也做了相应考虑。
大家可以看到,最后经国务院常务会议、经温家宝总理签署发布的条文和征求意见稿的条文相比,有了比较大幅度的修改,征求到的合理意见能吸收的都吸收。
企业可在法定制度基础上给予职工更多休假福利
网友问,有些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实行的年休假制度放假天数高于《条例》中规定的放假天数。那么《条例》施行后,这些企业的职工所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是否也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李建说,有些外企是按照总部的一些规定,把一些做法移植到本企业来了,可能休假时间比较长。但是条例规定的就是5天、10天、15天。首先,作为行政法规,它规定的休假天数,对各类用人单位来讲是必须执行的法定标准,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外资企业,首先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安排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就是说这个天数要按照这个来执行。
但是,给予职工更多的福利也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组成部分,企业有权给职工创造更多的福利。因此,如果企业愿意,完全可以在严格遵守法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基础上,另外再增加一些有利于职工的福利措施,它有权这样做,增加的福利措施里也包括休息休假措施,就是它另行安排一些,这样就是企业给职工另外的福利,就不属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范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