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的,每应休未休1天,单位应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但除去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昨日,人事部全文发布了即日起生效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一致,该办法也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按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三档对应不同的休假天数。
■工作年限满1年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休假天数决定于工作年限,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按工作年限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5天、10天、15天。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同时,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因为涉及到学校放寒暑假的问题,《办法》中专门指出,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因工作需要未安排年假将支付3倍日工资
《办法》中强调,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且应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为: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值得注意的是,除去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而对于全年工资收入的计算方式,《办法》中也给出明确定义: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单位主管人员将被依法处分
新出台的《办法》也对机关、事业单位做出相应要求,如果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办法》明确规定,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将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据悉,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