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的年终奖下个月才发,财务说等新的个税‘起征点’施行后发放更‘合算’。”在某国有大型企业供职的小朱告诉记者。由于今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将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不少单位推后了年终奖发放日期,希望帮助员工合理节税。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就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专门下发文件。文件指出,“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朱所在的国企推迟发放年终奖的办法,是否真的可以为职工合理节税?税务专家专门算了一笔账:
如果某位员工2007年每月平均的绩效工资是1900元,于2008年2月29日前一次性领取上年度年终奖18100元。按照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他的年终奖分摊到12个月里,平均每月分摊奖金是18100÷12=1508.33(元),对应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25,他的年终奖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8100×10%—25=1785(元)。
而假如这位员工的年终奖是在2008年3月1日一次性领取的,由于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则他的年终奖每月分摊的奖金=(总奖金收入—当月工资与2000元的差额)÷12=[18100—(2000-1900)]÷12=1500(元),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25,则他的年终奖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18100—(2000—1900)]×10%—25=1775(元)。
可见,按照这位员工的工资和年终奖数额计算,由于费用减除标准的提高,推迟发放年终奖,可以少纳个人所得税10元。
不过,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年终奖可享受特殊一次性优惠计税方法,推迟到3月1日之后发放能够合理节税。但如果将2月份的正常工资、薪金延迟到3月份发放,反而会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因为工资推迟发放之后,尽管可以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但3月份就存在同时取得2月份和3月份两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将当月的全部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纳税,纳税人反而要缴纳比两个月分别取得的薪金更多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