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4月16日电 在16日举行的国台办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司长丁露宣布,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研究决定,自2008年起,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大陆司法考试。
丁露介绍说,凡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台湾居民,均可以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一样,按照司法考试标准进行考试。通过考试成绩合格,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丁露介绍说,目前,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正在研究和制定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办法。具体实施办法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结合2008年司法考试组织实施的总体部署,适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