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昌讯 (通讯员 叶志忠 闵 谦)近日,江西省委组织部、人事厅、教育厅、财政厅等部门联合下发了《江西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服务办法》(试行)。此管理办法共8章39条,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管理服务机构、培训、考核、纪律、安全管理与报告制度、党(团)组织关系管理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自2006年江西省开展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两年来共选拔招募大学生3000名。为了规范管理,强化服务,《办法》突出了省、市、县三级人事行政部门对“三支一扶”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职能,明确了各成员单位和服务单位的职责,强化了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考核和有关纪律,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健康等提出了保障要求。
《办法》规定:服务期间,对“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情况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分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日常考核由服务单位负责进行。年度考核由服务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服务期满的考核由县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工作考核由县(市、区)团委会同乡镇党委进行。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的比例不能超过本县(市、区)“三支一扶”大学生总数的20%。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三支一扶”大学生本人,考核表装入“三支一扶”大学生本人档案。
对在服务期间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错误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满时可定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不颁发《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不享受“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办法》明确规定,服务期内,“三支一扶”大学生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生活、交通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与服务单位在职人员一样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权力,参加服务单位统一组织的有关活动。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等情况需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服务单位和县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