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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上班法定四倍工资 不给加班费你敢要?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08-09-18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蒋悦飞

   中秋第一次列为法定节假日,但餐饮、旅游、商业等不少服务行业的职工因为行业特征不得不照常加班。今年一个最新的特征是,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仲裁法》的实施,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案件显示,90%的劳动者倾向秋后算账,而在秋后算账时最多的便是加班费。加班费给不给,如何算,企业心里可得有一笔账。中秋上班 法定四倍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已明确规定:工作日加班,加班费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费不低于200%;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加班费不低于300%。

    9月14日是法定节假日,所以企业安排员工加班的话,必须支付至少3倍的加班工资。再加上原来的正常的工作工资,实际上就是4倍。而且不得用补休来替代。而9月13日、15日,则属于休息日加班,按照至少2倍支付,加上正常工作加班费,则是3倍。不过这两天可以安排补休。

    秋后要求加班费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最为突出。

    问题是,老板不主动给加班费,你敢要吗?从记者采访的情况看,一般的劳动者的想法都是“除非你不想要这份工了”。为了区区几天的加班费,而胆敢和单位叫板的职工几乎是“绝无仅有”。

    但现在情况不同了。在职期间“不敢要”并不等于“不想要”,更多的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和当时的“忍气吞声”。从今年突然井喷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来看,劳动争议“人走算总账”的特点非常明显,以天河区一季度的案件统计为例,案件中90%以上是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才申请仲裁。从争议的内容看,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三种类型的劳动者争议案件占了92%,特别是加班费争议尤为突出,名列第一。

    不付加班费 可随时走人

    然而,不仅仅是补偿加班费那么简单。《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含加班费)的,劳动者不需提前通知就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违规的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和“支付经济补偿金”,调动了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

    需要保留好工勤记录

    那么,作为企业来说,该如何面对?首先,当然是应该依法足额地支付加班费,同时在管理理念和管理能力上也将受到极大的考验。比如企业对员工工资条的管理,按照现行的两年已经远远不够,可能要存十年甚至十五年,时间越长越好。因为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将延长到一年以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限制。

    其次,一定要注意的是保留好工勤卡。现在很多企业有上班打卡的记录,但是却没有下班打卡的记录。一旦双方对加班时间发生争议的话,企业如果拿不出有力的上下班时间记录的话,仲裁将支持劳动者对加班费的诉求。

标签: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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