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国庆节前夕,某贸易公司接到一份货物订单,安排经营部包括小张在内的全体职员加班, 国庆假期不休息。公司财务人员对小张说,今年十一共有五天假(10月1日—5日),如不能补休,前三天给三倍工资,后两天给二倍工资。因为今年国庆假期有了新规定,所以,小张不知公司说的是否正确?
首先,要清楚今年国庆节放假时间的规定。依据2008年国务院部分节假日安排的规定:国庆节放假时间为9月29日—10月5日,共7天。其中,10月1日—3日为法定节假日。所以,公司称“今年十一共有5天假”是不正确的,应当是7天假期,包括9月29日、30日两日在内。
其次,要正确计算国庆假期的加班工资。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今年10月1日—3日为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必须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并且不能采取补休的方式代替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其余四天(9月29日、30日,10月4日、5日)为休息日,安排加班又不能补休的,必须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所以,该公司计算加班工资方法是不正确的,并且少算了小张的加班工资;如公司将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进行补休,而不支付三倍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