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近日由北京市法制办征求意见,该“办法”规定:女性劳动者或者女职工委员会有权要求单位在个人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中增加防止性骚扰的条款。单位未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京华时报》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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