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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 刑事法部分每日一练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08-12-12  文章来源:考试大  作者:未知

    多项选择题

    王某故意伤害一案,下列哪些人不得作为其辩护人?

    A.王某的在公安局任科长的哥哥

    B.王某的在本市人大常委会任职的朋友

    C.被害人李某的债务人方某,现为律师

    D.王某的叔叔,外籍华人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考试大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考试大收集本题A项中王某的哥哥属于王某的近亲属,所以在本案中可以担任辩护人。B项不在法条禁止之列,应排除。C项所涉及人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不得担任辩护人。D项中王某的叔叔,不属于王某的近亲属,不能担任辩护人。

标签: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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