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本市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仍可办理本市户籍或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昨天,上海市教委等4部门对外发布《200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强调“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的内容”。
《通知》指出,若发现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在办理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或申领居住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有关毕业生或用人单位的申报资格。若用人单位有不良用工记录的,将取消该单位申报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的资格。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一般为应届毕业研究生或上海普通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普通高校、列入“211工程”的地方普通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外语须获得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证书,以及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录用企业一般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08年3月1前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受理期限为2009年1月2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获准办理本市户籍后,原则上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办理相关落户手续。(董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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