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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网上做专职"皮条客" "上岗"几天东窗事发

高考资讯网更新时间:2009-03-21文章来源:南京晨报作者:秦少 冒群

  被判一年有期徒刑

  晨报讯 我现在很后悔,不该和这些卖淫女搞在一起。请求法官给予我宽大处理。”因涉嫌介绍卖淫罪,80后大学生李岗近日穿着秦淮区看守所的囚服,与尚未成年的卖淫女珠珠一起站在了秦淮区法院少年庭的被告席上。

  1982年出生的李岗来自湖北农村,当年,他以优异的成绩考进南京某大学。在校期间,李岗在网络上认识了同样出生在上世纪80年代的卖淫女芳芳。芳芳原籍湖南,初中毕业后来宁。两个来自不同教育背景的年轻人在网络上聊得热火朝天。大学毕业后,李岗到了外地工作,与芳芳的联络不再像以往那样频繁,但还在断断续续地维系着。

  2008年5月,李岗接到芳芳的电话,芳芳称:有赚大钱的好生意要请李岗一起干。李岗正不安心于每月拿一点“死工资”的现状。李岗跑来南京,与芳芳见面。来到芳芳的出租屋,看到一个个衣着暴露的小姑娘们,李岗对这生意也心里有了数。见面后,芳芳向李岗介绍了“生意”的情况。原来,1个月前,芳芳租用了鼓楼区的一处房屋,还自拍了一些艳照发布到网上,在网上聊天招揽生意。很快,芳芳感觉一个人有点忙不过来,于是拉拢了尚未成年的同乡珠珠下水。芳芳提供出租屋给珠珠,并上网发布信息给珠珠招揽顾客,自己则准备洗手不干了。

  不久,珠珠又带来了自己的两个好姐妹一同做生意,两个姐妹的收入归珠珠管理。芳芳表示,喊李岗过来,就是想让他采用上网发信息的方式,替小姐妹们招揽嫖客。李岗称,他原以为在网上发信息,谁也不认识谁,非常安全。但没想到“上岗”没过几天,这个卖淫窝点就被捣毁,自己和几个未成年的卖淫女被抓获归案。

  法庭上,李岗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秦淮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岗构成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卖淫女珠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芳芳因犯罪情节较重另案处理。

  作者:秦少 冒群

标签: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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