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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来信:别让大学生过了就业关又遇维权难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09-04-27  文章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未知

    编辑部:

    时下,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大学生就业遇到了一些困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地方的政府纷纷出台政策,有的还用经济补贴的办法,鼓励企业多招聘大学生就业,这些办法为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稳定就业市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有一些企业利用就业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用压低工资,降低福利待遇的办法侵害就业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日前,记者在辽宁抚顺市就业市场采访时,就了解到了一些这类的事情。

    王晓晨(化名)是刚刚本科毕业的大学生,不久前,他在就业市场与抚顺一家效益较好的企业签订了用工合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月工资900元,转正后月工资1600元。但合同签订后王晓晨发现,在这家企业里与他同岗位员工最低档的工资为1500元。他对记者说,他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了。

    王晓晨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什么问题?记者就此咨询了辽宁益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飞。程律师告诉记者,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程律师说,试用期的长短取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王某所签的合同中,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那么试用期依法不应该超过6个月。用工企业与王晓晨签订的用工合同试用期为1年,确实存在违反法律规定问题。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用工企业支付给王晓晨的试用期工资应该不低于1200元,而不是900元。因此,关于试用期工资的约定也是违法的。律师说,从以上两个方面可以看出,该劳动合同关于王晓晨试用期期限及工资的约定均存在有悖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得到了确切的解释,记者又问王晓晨,明知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为什么不依法维权?她说:“算了吧,目前情况下,能找份工作就不容易。”

    在抚顺就业市场,记者了解到,像王晓晨这样的大学生权益受侵害的现象确实不在少数,但面对这种情况,劳动执法部门又大都无能为力。一位已就业的大学生对记者说,“较真”的结果可能是丢掉好不容易找到的工作,所以明知权益受到侵害,刚毕业的大学生们都不去“理论”了。

    大学生就业难、就业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难的问题应该引起有关方面关注。毕竟,这些刚刚步入社会的大学生是国家未来的栋梁之才,眼前的情况不利于他们建立起强烈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权利的意识,这些大学生也许就是不远的将来一批企业新的经营管理者,现在留在他们身上的印迹又会对将来的大学生就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标签: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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