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记者从自治区教育厅获悉,为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还款负担,毕业后自愿到基层工作的自治区直属高校毕业生,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和在校期间发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实行代偿。据悉,这是广西首次将学费纳入国家代偿范畴。
近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规定,从今年起,自治区直属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独立学院)中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应届毕业生,自愿到广西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和在校期间发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实行代偿。
据了解,前几年为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还款负担,我区就开始实行高校毕业生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服务满3年以上的,自治区财政代该毕业生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而今年在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基础上,还可以代替偿还学费。
《办法》规定,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自治区将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办法》还规定,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但不能离开《办法》规定的艰苦地区县域范围的工作岗位),对于未满3年服务期,提前离开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重新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新的还款计划书,自行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