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面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已经享受3个月、6个月,不足12个月的稳定就业补贴的,如果生产经营状况仍未好转,可再次申请享受稳定就业补贴政策,期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4日发出《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进一步加大对困难企业的帮扶力度,允许同一企业再次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据介绍,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北京市于今年4月出台了《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实施以来,北京市共有402家企业获得稳定就业岗位、社保补贴批复资金5.18亿元,涉及6.58万名待岗、轮岗职工,有效调控失业率1.1个百分点。
“截至8月底,北京的失业率为1.72%,比去年同期还低0.08个百分点。”人保局就业促进处处长孟宪仓说,此次发出的“补充通知”进一步强调了稳定就业补贴的作用在于稳定企业就业岗位,明确了企业在享受补贴6个月后,只要履行承诺不裁减人员,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就可以将剩余申请资金一次性拨付。
并且规定,只要企业履行不裁减人员的承诺,确保了待岗、轮岗员工的工资发放,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那么允许企业在不违反财务制度的前提下自行使用补贴资金,消除企业在使用补贴资金当中的顾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