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高校认真做好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工作,及时消除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中的问题和隐患,凡背离国家招生体制、未经生源地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而擅自招收入校的学生,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通知指出,新生必须持经省级招办核准录取的高校录取通知书,按高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当书面向学校提出请假申请。未经请假或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高校要认真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认真核对新生录取信息,包括新生本人及其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等。
通知要求,各高校要加强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政策的宣传工作,认真处理学生经指定程序查询后反馈的意见。对在指定网站不能查到学生本人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要及时核实,属于工作遗漏的,要及时联系生源地省级招办补报录取信息;对反映信息有误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纠正。
高校所举办的各类自考助学班或其他学历与非学历教育的办学形式要向学生明示办学性质,对新生入学前后可能出现的个别学校或中介等混淆学历与非学历教育的违规招生等情况,要按照国家学籍学历管理政策及时予以澄清并做好善后工作。
通知强调,各高职高专院校对未经过法定入学报到程序或明确表示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应及时进行学籍核销,并填写《福建省2008年高职高专院校未入学报到考生花名册》,并上报省教育厅。凡在花名册中的考生学籍将予以注销,不再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凡虚报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的,将在明年安排的招生计划基数中进行相应扣减。
通知特别指出,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规定,严禁院校以新生报到率不理想、办学尚有余力或先入学再补办录取手续等为由,在未经生源地省级招办正式办理录取(含补录取)手续之前,擅自招收落榜考生进校“跟读”。如发现违规行为,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据悉,为了确保高职高专院校能够较好地完成招生计划,福建将在9月下旬进行部分省内高职高专院校的补充录取工作。
补充录取工作按今年该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制定的各项政策(包括照顾政策)、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及具体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参加补充录取的高校仅限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职高专院校(含招收专科的民办本科院校),“高职单招”以及公办本科院校的专科层次不再进行补充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