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招生学校
经教育部备案的235所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学校名单及项目见附件1)。
二、报名条件
具备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规定所明确的报名资格、年龄不超过22周岁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参加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考试报名:
(一)在高中阶段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或以上标准,获得相应证书,并在自治区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名次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名次前三名。
(二)在高中阶段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或以上标准,获得相应证书,并在自治区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名次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名次前三名。
凡以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必须提供与高级中等教育相当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由自治区教育厅协助招生学校对其资格进行认定。未经资格认定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得报考。
三、招生简章和招生计划
(一)招生院校应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并在体育专项测试前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应包括测试项目、时间、地点、招生计划、选拔程序等内容。
(二)招生院校应在招生简章中分别明确参加文化统考、文化单考考生的报考条件、测试内容及录取办法。
(三)招生院校应合理编制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计划,并列入国家核定的本校年度招生总计划内。本科院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人数控制在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高职(专科)院校的招生人数控制在本校年度高职(专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
四、体育专项测试
(一)招生院校应根据本校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建设需要,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制订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标准和选拔办法。
(二)各招生院校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工作须在中学寒假开始后进行。若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组织测试工作的,须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后方可实施,但时间不得早于2009年1月1日。
(三)我区不统一组织高水平运动员测试工作,区内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资格的高校自行组织高水平运动员测试工作。自治区教育厅将对区内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资格的高校所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工作进行监督,对测试结果进行审核。
(四)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持本人运动员等级证书原件和其他相关材料,交拟报考院校履行报名手续,并接受其所进行的体育专项测试。在报名过程中,招生学校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认真核查考生报名资格及相关证件,并留存证书复印件备查,不得擅自降低报名条件或扩大所设置项目的报名范围。
(五)招生院校须于2009年3月20日前按照规定格式(附件2)和要求将本校已测试合格的高水平运动员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n)。
(六)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于2009年3月31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核对、补充经各校测试合格的内蒙古生源报名信息。
(七)教育部将于2009年4月1日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经省级招办确认的各校高水平运动员测试合格考生名单。招生院校须依据“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结果,在本校网站公布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并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五、文化统一考试及录取
(一)体育专项测试合格的考生须按时在其户口所在地报名并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未在我区规定时间内履行报名手续的人员,不予录取。
体育专项测试合格的考生须于4月20日前填写《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考生资格认定表》(一式两份,附件3),各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竞赛优胜者高考降分录取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内教体字[2008]14号)文件要求,将此表连同反映考生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运动员等级证、成绩证等和参加测试的拟录取学校招生函或协议汇总至盟市招生考试机构,由盟市招生考试机构于6月5日前上交至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汇总后于6月10日前送自治区教育厅审核认定考生高水平运动员资格。逾期未上报的材料不再认定。
(二)对体育专项测试合格、文化成绩达到要求并经自治区教育厅认定资格后的考生,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根据其所填报志愿向招生院校提供电子档案。招生院校须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简章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本科专业对考生文化成绩的最低要求为我区划定的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高职(专科)专业对文化成绩的最低要求为我区划定的高职高专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三)对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文化成绩达到我区划定的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5%的考生,招生院校应向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申请并提供相关名单。经招生院校、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分别在本校、自治区招生信息发布平台上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后,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审核后办理录取手续,且规模不得超过招生院校当年录取高水平运动员总数的30%。
(四)招生院校在向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网上提交拟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名单时,须标注相应考生录取类型,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向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增补相应计划,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核准后办理录取手续。
六、文化单独考试及录取
(一)在高中阶段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或以上标准,获得相应证书,并在自治区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名次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名次前三名的考生,可申请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文化课单独考试后择优录取。
符合以上招生条件的考生,必须参加我区普通高考报名,还须于4月20日前填写《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考生资格认定表》(一式两份),各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竞赛优胜者高考降分录取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内教体字[2008]14号)文件要求,将此表连同考生的达到国家运动员一级标准以上证书、对应等级证书的比赛成绩册、秩序册(需加盖发证部门公章)、相关成绩证书和参加测试的拟录取学校招生函或协议汇总至盟市招生考试机构,由盟市招生考试机构于6月5日前上交至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汇总后于6月10日前送自治区教育厅审核认定考生高水平运动员资格。逾期未上报的材料不再认定。
(二)招生院校单独组织的文化考试科目不得少于三门,且语文、数学、外语为必考科目。考核标准不得低于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考试要求。
(三)招生院校须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简章中的录取规则,从文化单考合格且体育测试成绩合格并经自治区教育厅认定资格后的生源中择优选拔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
(四)招生院校须于2009年4月15日前,将本校通过文化单考拟录取考生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平台”进行公示,还须将文化单考拟录取考生名单于6月30日之前通过网上录取系统以批件投档的方式提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按网上录取方式进行录取,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于6月30日前审核确认拟录取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并及时向有关高校邮寄录取名册。招生院校录取通过文化单考录取高水平运动员人数不得超过招生院校当年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总数的20%。
(五)统考录取期间,招生院校须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向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增补所录取单独考试合格考生相应招生计划。
(六)未在我区规定时间内履行报名手续的人员,不予录取。
七、其他
(一)各招生院校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自治区各招生院校的招生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体育测试单位的协调合作,建立和完善多部门参与、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确保高水平运动员测试工作公平、公正;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和程序做好高水平运动员测试工作,不得简化测试程序。各招生院校须严格按照教育部批准的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及规定的录取规模录取高水平运动员,不得超项目、超规模录取。
(二)未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集中公示的考生,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不予投档,招生院校不得录取。未达到国家相应标准或不具备培养前途的考生,招生院校一律不得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办法录取。
(三)对在组织体育专项测试或文化单独考试中出现重大疏漏、违反规定录取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院校,一经查实,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其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资格,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并由教育部在全国范围通报。
(四)对在体育专项测试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招生院校须将其作弊事实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取消其当年高水平运动员报考资格,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五)对在文化单考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招生院校须取消其当年高水平运动员报考资格,并将其作弊事实通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取消其参加当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并将其作弊事实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附:
1、2009年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高等学校及项目(略)
2、招生院校体育专项测试合格考生信息数据库结构(略)
3、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考生资格认定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