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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民办学校举办权可以转让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10-01-11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薛冰 李鑫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下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昨日,省人大、省政府、省教育厅官员与民办学校老师们坐到一起,共同研讨《办法》,其中民办教师待遇问题备受关注。

  记者发现,最新出台的广东地方法规给了民办教育更多的自主权,也让其与公办学校享有了更多平等对话的机会。《办法》在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学校举办与学费审批、举办权与转让,学校税收优惠政策、校长聘期等方面都有重要突破。

  《办法》明确规定:举办权可以转让;出资人的合理回报可计入出资额。对此,广东教育学院民办教育研究中心张铁明教授表示,“转让”的实质是建立一种退出机制,即让有能力、有心思的人进来搞民办教育,让没能力、不合适的人退出,但是这种转让必须合法、合理、接受政府监督、不影响教育秩序,在立法上明确了投资方必须对学校负责。

  改变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成为昨日研讨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许多好的民办教师最后都流入了公办学校,却极少有公办教师流入民办学校。"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校的贺惠山,一语道出了民办学校的办学难题。

  与会代表普遍反映,能否赋予民办教师事业编制,是能否留住教师的关键所在。深圳石岩公学的朱文彦提出,“是否可以给民办学校一定的公办教师编制,让民办校给教师付工资,让政府为在其公职、退休养老等方面予以保障。”

  朱文彦提出,政府在进行区域规划和学校布局时,应将民办学校纳入其中统筹考虑。政府可以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避免新建公办校经费的巨大投入和重复建设的浪费。(记者:薛冰 实习生:李鑫)

标签:教育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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