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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招生广告发布管理的意见(草案)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10-09-09  文章来源: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作者:未知

  各工商分局,各区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广告经营单位,各教育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教育培训招生广告发布行为,保护广大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广告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广告管理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在本市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户外、印刷品、互联网等媒介和形式发布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的,应当遵守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指的教育培训招生广告,是指含有办学性质、招生专业、开设课程、办学形式、学习期限、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收费标准、报名手续、证书发放等内容,面向社会招生、收费、办学的招生简章和商业宣传信息。

  三、发布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是具有合法教育培训资质的机构,包括:

  1.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公办教育机构;

  2.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的民办教育机构(含中外合作教育机构);

  3.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管理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含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

  不具有合法教育培训资质的机构不得发布招生广告,也不得以与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开展合作的名义单独发布招生广告或者联合发布合作办学招生广告。

  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仅含有“教育投资”、“教育咨询”的企业,不具有合法的教育培训资格,不得以“××教育咨询”、“××教育”等名义发布教育培训招生广告。

  四、教育培训招生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学生及家长。

  1.招生广告中应当标明教育培训机构的全称,不得省略“职业技术(能)”、“进修”、“专修”、“培训”等关键性字样,以免造成误导。

  2.招生广告中不得对提高学习成绩、通过考试、就业前景和薪资待遇等作无依据的保证,不得含有政府指定培训等内容。广告中含有“定向就业培养”、“定向就业班”、“办学先进单位”、“联合办学”等内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3.招生广告中涉及合作办学内容的,合作各方均应具有相应的办学资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不得以与高等院校合作办学的名义发布高等教育招生广告。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利用合作办学发布含有学历教育内容的广告。职业培训机构不得利用合作办学发布文化教育培训招生广告。

  4.发布自考助学、远程网络教育等招生广告的,必须标注招生性质,不得与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混同。招生广告中涉及学分置换内容的,应当清晰注明“XX课程可以获得XX学校学分认可”,不能利用部分课程的学分置换声称可以获得有关学校的学位证书。广告中标注上述内容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无法正常辨认的,按未标注认定。

  5.招生广告中涉及颁发国(境)外学历、证书等内容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中外合作办学资格和颁证资格。

  五、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1条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33条的规定,教育培训机构中的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发布招生广告,广告内容应当在发布前报审批机关备案。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机构(包括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机构)发布招生广告的备案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的备案管理工作。

  六、民办学校应当在招生广告发布前报有关审批机关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民办学校招生广告样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

  3.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有关证明文件;

  4.办理广告备案的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上海市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表》(见附件)。

  七、有关审批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在《上海市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表》上签注备案意见,编排招生广告备案文号,加盖招生广告备案专用章。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有关审批机关应在做出广告备案决定后,及时将《上海市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表》送上海市工商局备查,或通过各自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八、招生广告备案文号为“沪×广备(××)第0000000000号”。编制规则为:其中第一个“×”为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简称;“(××)”为区县名称;10位数字组成中,前6位代表备案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备案批准序号。

  招生广告备案文号应当列入广告内容发布,并刊播在广告的明显位置(广播媒体除外)。招生广告备案文号有效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截止有效期为限,最长不超过1年。

  九、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备案核准的广告内容发布,发布时不得更改广告内容。招生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招生广告备案文号。

  民办学校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备案,或者篡改备案内容进行虚假、违禁宣传的,或者伪造、变造及转让广告备案文件的,一经发现1年内不受理该学校广告备案申请。

  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前,必须查验通过备案的《上海市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表》,并按备案的广告内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招生广告。未取得广告备案文号的,不得发布。

  十一、教育培训招生广告中存在虚假违法内容,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十二、民办学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获取备案通过,或者未经备案擅自发布招生广告的,或者伪造、变造及转让广告备案文件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十三、外省市民办学校在本市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发布教育培训招生广告,应当取得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广告备案证明。

  十四、公办教育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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