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积极推进我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债务化解工作,切实减轻高校债务负担,防范财务风险,促进我省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强化责任,分级负责。我省高校债务化解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地、各部门、各高校共同努力、协调推进。高校是债务化解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高校负责统筹学校各类资源偿还债务。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各级政府负责统筹所属高校的债务化解工作。
(二)加大投入、激励引导。2011年、2012年,通过加大省市财政投入、争取中央奖励、统筹学校各类资源等措施,多渠道筹集债务化解资金;建立高校债务化解奖励机制,根据高校债务化解金额、债务化解方式对高校给予奖励,对债务控制、债务化解成效突出的高校加大奖励力度,调动高校化解债务的积极性。
(三)严格管理,构建长效机制。从严审批高校建设项目,严格控制高校建设标准,加强高校财务管理,规范高校贷款行为,建立高校财务风险控制长效机制,引导高校科学定位、合理规划、勤俭办学、内涵发展。
二、债务化解范围
债务化解范围是指我省公办普通高校为完成扩招任务必须建设而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能够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查询到的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以2009年末银行贷款余额锁定高校债务。
三、债务化解目标
通过多渠道筹集债务化解资金、建立高校债务化解奖励机制等措施,到2012年底,确保我省公办普通高校化解债务80亿元,争取化解债务100亿元,努力将高校债务降至合理水平。
四、债务化解主要措施
(一)建立高校债务化解奖励机制
1.增加定额经费支持省属高校化解债务。2011年、2012年大幅提高省属高校学生定额经费。负债率(锁定债务占2009年高校经费总收入的比重)超过60%的高校,省财政将从学生定额经费增量中安排不低于50%的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对负债率较高的高校,根据负债率情况进一步提高还款比例。负债率不超过60%的高校,还本资金数额由学校自主确定。
2.安排资金支持债务重的高校化解债务。2011年、2012年省财政安排资金,专项用于负债率超过100%的省属高校归还银行贷款本金。综合考虑高校负债率、在校生规模、化解债务努力程度等因素,确定每所学校的资金数额。
3.鼓励高校通过土地置换化解债务。土地置换收入是高校化解债务的重要资金来源,对置换土地的省属高校,省财政依据高校土地置换收入用于化解债务的数额,按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奖励。
4.鼓励高校统筹各类资源主动化解债务。除财政在定额经费中安排的债务化解资金、专项支持债务重高校的化解债务资金和土地置换收入外,省属高校再统筹学生定额经费、学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经营收入等化解债务的,省财政依据贷款减少额,按不低于30%的比例给予奖励。
5.加大对债务控制、债务化解成效突出的高校奖励力度。对负债率低于60%或通过努力将负债率降到60%以下的省属高校,再减少银行贷款的,省财政依据贷款减少额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给予奖励。
6.鼓励各市积极化解债务。各市政府对市属高校要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债务,对2011年、2012年市级财政通过一般预算安排的高校贷款还本资金,省财政按40%的比例给予奖励。如果贷款减少额低于财政安排的化债资金数,按贷款减少额的40%给予奖励。市级财政通过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不包括高校土地置换收入、学费收入。各市要明确对市属高校的债务化解奖补政策,调动市属高校化解债务的积极性。
上述对省属高校的奖励政策适用于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以后省财政不再按上述政策对省属高校进行奖励。
(二)强化高校责任
按照“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高校债务化解工作责任。
1.高校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高校要把债务化解工作作为近期工作重点,成立学校债务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债务化解工作责任制。高校债务化解工作情况列入领导干部考核和离任审计内容。
2.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债务化解规划。各高校作为债务化解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根据锁定的债务情况和经费收支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分年度债务化解计划。负债率较高的高校,要将可置换的校区全部置换,处置收益优先用于债务化解。
3.加强财务管理,增强偿债能力。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合理安排经费预算;从严控制人员经费和行政后勤支出,降低办学成本;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现有资源利用率;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增强学校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
(三)明确责任,形成债务化解合力
各有关部门和各市要加强配合、密切合作,积极支持高校债务化解工作,形成合力。
1.省委组织部、高校工委负责将高校债务化解工作列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有效调动高校化解债务的积极性。
2.省教育厅负责加强对高校债务化解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按照“因校制宜,一校一策”原则,组织、督促高校制定切实可行的债务化解规划并认真实施。
3.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从严审批高校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控制高校建设标准。2012年底前,不再审批以银行贷款作为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对负债率未降至60%的高校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自筹基本建设项目。
4.省财政厅负责通过加大财政投入、争取中央财政奖励等措施,多渠道筹集债务化解资金,建立债务化解奖励机制。
5.省审计厅负责加强对高校各类债务的监督检查,将高校债务化解工作纳入学校领导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6.省物价局负责对全省高校学费收费标准进行成本测算,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高校收费政策,逐步建立健全科学的收费体系。
7.根据各公办普通高校的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及时提供我省高校银行贷款的有关情况;山东银监局、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我省高校债务化解工作,对高校提前还贷、调整还贷期限等给予支持。
8.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对高校土地置换实施优惠政策,将土地出让金全部返还学校用于债务化解。
五、保障机制
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债务化解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高校债务化解工作,建立控制高校财务风险的长效机制,促进高校持续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等部门要相互配合,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监督高校的债务化解工作。
(二)构建长效机制。建立银行贷款审批制度和高校债务情况动态监控机制,严格控制新增贷款的产生,防止出现“举新债,化旧债”现象。加强对高校银行贷款以外其他债务的管理,严禁“化银行贷款、增其他债务”。对高校其他债务也要逐步化解,进一步清理违规集资。
(三)建立奖惩机制。高校债务化解工作实行合约管理,省、市政府与所属高校签订《山东省高等学校债务化解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和责任。各高校债务化解规划和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对高校债务化解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对未完成工作目标,虚报套取、挤占挪用奖励资金,违规增加银行贷款、职工借款等各类债务的高校,将给予通报批评;扣回该校的奖励资金,并不再给予化债资金支持;减少该校的招生计划、停止受理院校升格及学位点建设申请等。对未经批准新增债务、截留挪用资金、未按计划偿还债务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