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侨办〔2011〕59号
各地级以上市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招生委员会、公安局,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招生委员会、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广东省归侨侨眷保护实施办法》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务院侨办文教宣传司文教发[2004]3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三侨生”(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的招生录取工作,现就2012年广东省“三侨生”报考普通高校的资格审核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三侨生”证明书的办理时间
2012年我省“三侨生”证明书的办理时间为2011年12月25日至2012年3月15日,逾期不再办理。
二、“三侨生”证明书的办理单位
各地级以上市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是核发“三侨生”证明书的单位,不得委托下一级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办理。
三、“三侨生”证明书的办理条件
考生本人凡是归侨青年或归侨子女或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规定的办理时间内向各办证单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均有资格办理“三侨生”证明书。
四、“三侨生”证明书的核发程序
考生办理“三侨生”证明书时,由考生或代办人填写《广东省报考普通高校“三侨生”身份审核表》(见附件1),并在规定时间携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到各办证单位办理。
(一)考生办理“三侨生”证明书时,根据自身身份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由各办证单位负责对考生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1.归侨青年的身份审核
(1)《居民户口簿》中明确注明考生本人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回国定居的(高中阶段才更改为本人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回国定居的除外),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以下之一材料(查验原件,复印件存档,复印件上需由经办人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下同)进行审核:
①回国定居证明;
②国外出生证(经公证部门公证);
③印有回国入境记录的原护照(经公证部门公证);
④人事档案中有关归侨方面的内容。
(2)《居民户口簿》中无明确注明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回国定居的,或在高中阶段才更改为本人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回国定居的,须提供考生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其本人是归侨的证明(原件),以及居民身份证和以下之一材料(查验原件,复印件存档)进行审核:
①回国定居证明;
②国外出生证(经公证部门公证);
③印有回国入境记录的原护照(经公证部门公证)。
2.归侨子女的身份审核
(1)《居民户口簿》中明确注明考生父(母)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回国定居及其子女关系的(高中阶段考生父(母)才更改为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回国定居的除外),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以下之一材料(查验原件,复印件存档)进行审核:
①父(母)回国定居证明;
②父(母)国外出生证(经公证部门公证);
③印有父(母)回国入境记录的原护照(经公证部门公证);
④人事档案中有关父(母)是归侨方面的内容。
(2)《居民户口簿》中无明确注明考生父(母)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回国定居的,或在高中阶段考生父(母)才更改为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回国定居的,须提供考生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其父(母)是归侨及其子女关系的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和以下之一材料(查验原件,复印件存档)进行审核:
①父(母)回国定居证明;
②父(母)国外出生证(经公证部门公证);
③印有父(母)回国入境记录的原护照(经公证部门公证)。
3.华侨在国内子女的身份审核
属华侨在国内子女的,考生须提交如下材料进行审核:
(1)我国驻在华侨定居国的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或居留公证)(查验原件,复印件存档)及护照(复印件存档)。如华侨因特殊情况未能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或居留公证),可由其住在国驻华使领馆为其出具(需经公证部门公证)。定居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华侨居留证明的认证,须先由同我国和华侨定居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再到我国驻第三国的使领馆办理认证。
(2)华侨在国内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查验原件,相应复印件存档);
(3)国内监护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证处出具的华侨子女关系证明。
(二)各办证单位在审核有关证明材料中,对有疑问的(主要指属归侨青年和归侨子女身份的考生,仅提供《居民户口簿》中明确注明考生本人或考生父(母)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定居的,无其它证明材料的;或属华侨在国内子女的考生,对华侨提供的“我国驻在华侨定居国的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或居留公证)”及护照的真伪性不能明确的),于办理“三侨生”证明时间截止后汇总,于2012年3月20日前发函送同级公安局进行核查(见附件3、附件4)。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顺德区公安局负责对《居民户口簿》、护照的真伪进行鉴定,对《居民户口簿》中“出生地”、“回国定居”等登记内容进行核查,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函复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
(三)各办证单位对报考人所提供的资料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统一核发“三侨生”证明,于2012年4月15日前将“三侨生”证明书原件、《广东省报考普通高校“三侨生”身份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送同级招生办以作备查。招生办对考生的姓名、考生号、就读学校等信息进行核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复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各市(顺德区)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2012年报考普通高校“三侨生”情况统计表》(附件2)的纸质版(盖章)及EXCEL电子版,《广东省报考普通高校“三侨生”身份审核表》(盖章),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附在“三侨生证明书”后),已开具的证明书存根、空白证明书、办证小结以及公安部门的核查回函送省侨办侨政处复核。
(四)各地级以上市招生办公室、顺德区招生办公室负责将“三侨生”证明书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交考生学校放入学生档案袋存档,并按附件2要求汇总报省招生办公室备案。如考生办理“三侨生”证明书的地方与考生学籍所在地不同的,则由办证地的招生办公室负责转交该考生学籍所在地招生办公室。
五、办理“三侨生”证明书的注意事项
(一)“三侨生”是指考生本人是归侨青年或归侨子女或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归侨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港澳同胞的子女均不属“三侨生”范围。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二)证明书必须在考生本人或父(母)户籍所在市(或顺德区)的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办理,户籍不在广东省的考生不能在我省办理“三侨生”证明。
(三)已故的归侨或华侨,须说明死亡的时间和地点,并附上死亡证书复印件。
(四)属归侨、华侨的义养子女,除按要求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县(市、区)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抚养公证书。
(五)在办理“三侨生”证明书中,对于仍保留国内户籍的华侨,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注销其国内户籍,方可办理认定。
(六)各办证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核发“三侨生”证明书的工作。“三侨生”证明书上必须有负责人和经办人的签名(盖章),并盖有单位公章。“三侨生”证明书由省侨办统一印制、编号。
(七)报考成人高校、中小学须出具“三侨生”证明的,办证时间由各办证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报省侨办备案。办证工作结束后半个月内须将当年核发的“三侨生”名单、证明书存根及未用完的空白证明书,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2012年报考成人高校、中小学“三侨生”情况统计表》和办证小结寄省侨办侨政处。
六、“三侨生”名单的查询及公示
全省报考普通高校“三侨生”名单由省侨务办公室报送省招生办公室,并将登在广东侨网上供查询,广东侨网网址:http://gocn.southcn.com。
省招生办公室通报各市招生办公室对“三侨生”名单组织公示。应届生“三侨生”名单由考生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往届生“三侨生”名单由县(区)招生办公室公示。同时,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将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的网站上公示“三侨生”名单,公示网址:http://www.eeagd.edu.cn,公示时间:5月底,公示期7天。凡未经省招生办公室公示的“三侨生”,省招生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七、“三侨生”录取照顾政策
录取时,对取得“三侨生”证明的考生,在高考总分基础上加15分投档,由各高校择优录取。
核发“三侨生”证明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相关部门应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省侨办对各地出具“三侨生”证明书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对违反规定核发证明书的,将通报全省,问题严重的,将追查核发证明书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责任。凡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三侨生”证明的,取消“三侨生”资格;已报名高考的,取消报考资格;已被高校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
请各地级以上市招生委员会、顺德区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转发至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将该通知及时传达给所有考生。
附件点击查看 包括
1.广东省报考普通高校“三侨生”身份审查表
2.2012年报考普通高校“三侨生”情况统计表
3.核查“三侨生”户籍情况登记表(2012年)
4.核查“三侨生”家长(华侨)护照情况登记表(2012年)
5.2012年办理“三侨生”证明咨询联系方式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