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健网讯 从5月1日起,辽宁省高校学生如患病或生理缺陷,经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无法在本校学习的,或者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这是日前省教育厅发布的“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的内容。
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学生的最低分数。学生转入学校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
9种情况不得转学:1.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毕业年级的,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3.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同一城市的;4.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5.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6.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中职升本、中职升高职、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注册入学、预科班、民族班等);7.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8.二次转学的;9.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转学程序需提供8种材料。学生转学,应当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经学校(院)校(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由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5份,由学校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手续。具体分为省内转学、跨省转学、省内高校转到省外高校、省外高校转入省内高校等。
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5份);2.由转出学校提供,转出学校校(院)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出的办公会纪要;3.由转入学校提供,转入学校校(院)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入的办公会纪要;4.由转出学校提供,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5.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最低分学生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1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6.申请转学者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7.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并加盖转出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印章;8.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证明等)。
省教育厅每学期期末统一受理学生转学材料,每年2、8月份,学生申请材料应当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报送,不受理学生及家长的报送材料。学生转学手续办完后,转学申请获教育厅确认通过,学校要按省教育厅学籍电子注册要求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相关学籍异动处理。
记者谢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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