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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

高考资讯网更新时间:2015-11-13文章来源:福建省教育厅作者:未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

  闽教学〔2015〕40号

  各普通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学生转学申请条件

  (一)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1.患病的学生转学: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

  2.特殊困难的学生转学:

  (1)因家庭特殊困难: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研究生导师原因: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

  (3)入伍退役复学:参军退役大学生复学时,原录取本科院校不再举办高职教育或复学时原就读学校已升本不再举办高职教育的,退役复学生可申请转入同层次且与当年高考录取分数线相近的高校就读,原录取高校不得将其安排在本校本科专业跟班就读。

  (二)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高校之间进行,其录取的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三)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的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

  (四)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8.跨学科门类的;

  9.应予退学的;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二、完善学生转学办理程序

  (一)学生提出书面申请

  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填写《福建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2.提供相应的转学材料、证明等。

  (二)转出高校审核

  1.审核申请转出学生的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2.出具有学生本人信息的高考录取花名册复印件、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证明和在校期间表现鉴定;

  3.校长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4.在学校网站公示拟转出学生相关信息(包括姓名,原就读

  的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拟转入学校及专业名称等)5个工作日。

  (三)拟转入学校审核

  1.审核申请转入学生的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2.学校招生部门同意,出具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花名册复印件;

  3.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

  4.校长签署编有正式文号的接收函,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5.研究生转学应经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讨论同意。

  (四)省教育厅备案

  1.本省转学。申请转学学生应按要求准备齐全转学材料,经由双方学校同意后,再由学校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2.跨省转学。需在双方学校同意后,先报送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报送拟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离校或接收手续。

  3.我厅办理学生转学备案时间集中在寒假(1-2月)和暑假(7-8月)期间进行,转学材料由拟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于每学期结束之日起,30天内报送学生转学材料至我厅行政服务中心学生窗口(邮寄地址:福州市鼓屏路162号,联系电话:0591-87091606,邮政编码:350003)。

  4.转学备案结果将在省教育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高校上报材料不齐或发现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备案。同时,对由外省转入我省高校,而我省高校当年在该省没有投放拟转入专业招生计划的,不予备案。未经备案,学校一律不得办理转学手续,学生也不得提前到拟转入学校就读。

  (五)需提交备案的材料

  相关转学材料应按照以下要求一式四份准备齐全。

  1.学生转学申请书;

  2.申请表;

  3.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

  4.原就读学校的学生每学期成绩证明(加盖校教务处章);

  5.学生高考录取花名册复印件(加盖校招生部门章);

  6.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生源地当年高考录取花名册复印件(加盖校招生部门章);

  7. 拟转入学校的院(系)和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

  8.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9.转学相关证明材料:

  (1)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的二

  甲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医院检查结论等医学证明材料;

  (2)因特殊困难转学的,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研究生转学的,由转出学校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和有关材料(加盖学校印章)。

  (4)高校入伍学生退役转学的,应提交原就读高校情况说明报告、本人入伍通知书、退役证复印件。其中,高校新生入伍退役的,还应提交《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复印件。

  三、加强学生转学工作管理

  (一)制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各高校要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尽快重新修改、制定本校学生转学的实施细则,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信息公示和公开机制,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需在转出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三)严禁违规转学行为。各高校要严格规范转学工作,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突破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择校、择专业,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严肃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有关普通高校学生转学规定,以本文为准。

  附件:1.《福建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略)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略)

  福建省教育厅

  2015年10月22日

  福建高校学生10种情形不得转学

  福建省教育厅日前发出《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点击查看,通知明确高校学生10种不能转学的情形,包括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应予退学的等。

  通知明确,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的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

  根据规定,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高校之间进行,其录取的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的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

  另外,学生有下列10种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跨学科门类的;

  应予退学的;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标签:福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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