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在外省就读的宁夏户籍学生及来宁夏投资经商人员子女在宁夏参加普通高考备案登记实行以县级教育考试中心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在外省就读的宁夏户籍学生及来宁夏投资经商人员子女按本办法办理过备案登记手续后,按规定提供相关学历经历证明材料,允许在宁夏参加普通高考。
第三条在外省就读的宁夏户籍学生须于外出就读当年到户口所在地县级教育考试中心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须提供本人及父亲或者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常住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现就读学校证明、家长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证明等相关证件(明)和本人正面小二寸照片2张,填写《在外省就读的宁夏户籍学生备案登记表》(见附表一)。
第四条来宁夏投资经商人员子女申请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的,须于普通高考报名前到户口所在地县级教育考试中心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须持本人及父亲或者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常住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现就读学校证明、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纳税登记证等相关证件(明)和本人正面小二寸照片2张,填写《来宁投资经商人员子女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备案登记表》(见附表二)。
第五条备案考生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报名时,须提供《在外省就读的宁夏户籍学生备案登记表》或《来宁投资经商人员子女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备案登记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省级)或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书、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档案。
第六条各级公安、工商、税务、教育、纪检、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教育考试中心开展工作。
第七条《在外省就读的宁夏户籍学生备案登记表》、《来宁投资经商人员子女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备案登记表》是我区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审核、如实填写有关数据或加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凡在考生办理备案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为考生办理虚假档案、出据虚假证明、填写虚假数据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按照责任追究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