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财政厅印发《江西省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专业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十三五”期间,江西省财政将统筹安排资金40亿元,通过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专业建设,推动若干所高校进入国内一流行列,一批学科专业进入国内一流行列或前列,使江西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水平得到大幅提升,成为知识发现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先进思想和优秀文化的重要源泉、各类高素质优秀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
安排财政资金10亿元,用于有特色高水平大学整体建设。根据《实施方案》,南昌大学列为省高水平大学整体建设高校;安排财政资金27亿元,用于一流学科建设。优势、成长、培育三个层次各10个左右学科;安排财政资金3亿元用于一流专业建设,优势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数量分别为20、30个左右;市属高校建设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省财政予以奖补。
江西省财政厅要求,省财政资金主要用于省属高校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专业建设、市属高校一流学科专业建设奖补,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等。
江西省财政资金用于立项建设单位的以下支出:人才队伍建设,包括国内外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人才引进、学术带头人及青年学术骨干的培养等方面的支出。创新人才培养,创新人才培养方式、改革课程体系内容方法等方面的支出,包括中青年骨干教师参加国内外培训、进修、访学,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专业培训等。学术交流合作,包括举办、参加高层次国际性和全国性学术会议及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等方面的支出。绩效支出及岗位津贴,不设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安排与研究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立项建设单位可自行制定办法,规定是否将绩效支出纳入单位绩效总额。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仅限于学科专业建设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支出。
江西省财政厅还提出要下放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招标审批权。立项建设高校可自行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组织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和选择评审专家,从注重程序向结果导向转变,将进口设备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提高招标采购的效率和效益。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立项建设高校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建立规范的招投标机制和相应的责任机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江西省财政厅将设立奖惩机制,对于通过建设周期的建设,达到一流学科、一流专业预期目标的,将根据进位赶超的程度,给予一定的奖励性经费;对于未达到预期目标,或者全国排名未实现显著提升,甚至不升反降的建设对象,将酌情扣回部分项目资金,最高将扣回30%的项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