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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致我区高考考生诚信考试的倡议书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22-06-06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西藏微青年  作者:未知

  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

  高考即将如期而至,无论结果如何,在这个过程中,有你的拼搏、家人的付出、老师和同学的陪伴,终将成为每个人生命里刻骨铭心的回忆。这么重要的人生时刻,你忍心让它染上污迹吗?

  “车无辕而不行,人无信则不立”。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最基本的道德素养。高考关系千万学子的前途命运,公平公正是高考的底线和灵魂。考试舞弊行为,既是诚信的缺失,更是品德的沦丧。在此,我们发出倡议,希望广大考生在勇敢奔赴考场的同时,自觉抵制以下行为:

  一、教育法中多种考生违纪作弊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之一的相关规定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之一的相关规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代替考试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之一的相关规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开考前被查怎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六、窃取、刺探、收买考题并组织作弊怎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心怀敬畏 诚信考试

  我区高考所有考点、考场均配备防作弊设备和高清视频监控全程录像。除考场内监考教师外,还有视频监考员、网上视频巡查员、自治区派驻巡视员随时实地进行巡查。同时,我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联合公安、网信、保密、通信、经信及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开展“2022教育考招护航行动”之“手机作弊专项治理”“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为考生营造诚信高考、公平高考、平安高考的良好环境。

  希望广大考生心怀敬畏,令行禁止,坚守诚信考试底线。最后,祝你们利剑出鞘、青春无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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