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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高考资讯网更新时间:2008-05-21文章来源:云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作者:未知

 为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本人户口和父(或母)亲的常住户口在我省,且具有在我省高中三年学籍;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普通高中毕业生未取得《云南省中学生体育标准合格证》者;

(5)常住户口不在我省者(含父或母)。

3.报名办法

(1)报名日期:4月8日至4月18日,逾期不再办理报名手续。

(2)报名地点: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设立的报名点报名。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所在中学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我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在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3)报名分为文史、艺术(文)、体育(文)、理工、艺术(理)、体育(理)六个科类,报名时每个考生必须在六个科类中选定一个科类报考。选报艺术(文)、体育(文)类的考生,参加文史类的考试;选报艺术(理)、体育(理)类的考生参加理工类的考试。填报志愿时各批次的第一志愿必须填报艺术、体育类的学校和专业,其他平行第二志愿可以兼报文史类、理工类院校或专业。文史、理工类考生不得兼报体育、艺术类。报名结束后,一律不得更改报考科类。

  需报考艺术、体育类的考生,除笔试外,还须进行艺术、体育的专业考试。
需要参加外语口试的考生,报名时应向报名点申请登记。

  报考艺术类的考生交验艺术院校(系、科)签发的《参加文化考试通知单》或
《2008年云南省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通知单》。

(4)考生报名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册。

(5)考生报名时按省物价局规定缴纳报名费。

(6)考生录入的报名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因考生本人录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7)符合报名条件的所有考生均须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4.考生志愿的填报

(1)填报志愿时间为6月27日至6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考生应认真阅读在我省招生的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以及云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考办)公布的招生工作规定,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和专业。各报名点、中学要加强对考生填涂志愿卡的技术指导,以确保志愿卡信息准确无误。
考生填涂的志愿表(卡),内容应真实、准确。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志愿一旦填报,即按绝密事项管理。

(2)考生必须使用黑色碳素笔填涂《志愿卡》,填涂过程中禁止卡面折叠和破损,禁止使用涂改液涂改。

(3)考生志愿填报必须在应试科类招收的范围内填报。

①提前录取院校志愿:按本科、高职(专科)两个层次分栏填报。每个层次有一个学校志愿,四个专业志愿。提前录取军事院校(限应届高中毕业生)、司法警察院校、免费师范生、香港院校志愿参加高考的考生均可填报。报考空军飞行学员、民航飞行学员、公安警察、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等院校的只有面试、政审合格的考生方能填报。填报志愿时军事院校、空军飞行学员、民航飞行学员、公安警察院校、司法警察院校、免费师范生、香港院校、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等院校只能填报其中一类,不得兼报。

②高等学校志愿:按“985”院校、第一批本科院校、第二批本科院校、第三批本科院校、第一批高职(专科)院校、第二批高职(专科)院校志愿分栏填报。各个批次考生可填报一个第一志愿,五个平行第二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填报四个专业志愿。符合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条件的考生,可在相应批次填报相应的一个预科志愿。
专业服从所报院校进行调配录取的考生,可以在《志愿卡》“专业服从调剂”填涂栏表明自己的态度。

③中等专业学校志愿:可以填报一个学校第一志愿,四个专业志愿。

(4)凡报考艺术、体育类的考生,各批次第一志愿必须填报艺术、体育类专业。艺术类的考生应依据学校颁发的《参加文化考试通知单》或云南省艺术类专业统考办公室颁发的《2008年云南省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通知单》,将志愿填写在《云南招生》公布的相应批次的志愿栏目内。

二、考生电子档案

5.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5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高中毕业中学生登记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6. 省招考办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和颁发的招生信息标准制订我省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和管理制度。

7.县(市、区)招考办负责对本区域内考生的信息进行采集、整理、校对、审核、复查并进行信息公示,经确认无误后报送州、市招考办。办理集体报名的中学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州、市招考办负责对本区域内采集的所有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核准并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真实、准确、安全。省招考办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我省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8.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的考生评语栏目中,并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结论栏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0.(1)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报考高等学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中等专业学校按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制定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其更改补充规定执行。

  军事院校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体检工作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职业技术教育司制定的《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方法》及我省为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制定的体检工作细则执行。

(2)体检工作由各州、市、县(市、区)招生考试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3)体检结果应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4)体检工作时间,由各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在考生报名后根据本地情况确定,但必须于4月底之前体检完毕(包括需复查的)。确需进行体检复查者,须由原体检医院提出,经当地招考办同意,可介绍到上一级医院复查,复查结果如有争议由省招考办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5)考生须按县(市、区)招考办指定的体检医院的体检项目收费标准缴费,县(市、区)招考办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11.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2.教育部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或高等学校承担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1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试题的命制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

14.全国统考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绝密级事项;高等学校受权组织考试命制的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秘密级事项。

15.各州、市、县(市、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监控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招考办,省招考办接报后须立即同时报告教育部和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6.全国统考科目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17.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考试时间表由教育部发布。

(1)文化统一考试时间表:

日期、时间、科目   6月7日   6月8日
 
9:00—11:30     语  文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15:00—17:00     数  学      外  语

(2) 专业测试及时间。

  报考外语院校、专业及报考科技外语及需要加试外语口试专业的考生,外语除笔试外,均须参加省招考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外语口试时间在6月10、11日两天内进行。

  报考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招考办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考试。体育专业考试统一集中在云南师范大学进行。考试时间为3月 8 日至3 月 19日。

(3)报考普通高等艺术院校(系科)的考生须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全省音乐学(师范类)、美术学、艺术设计等专业的专业考试工作由省招考办统一组织,集中在云南艺术学院进行。统考时间为1月22日至1月26 日。省内艺术类其他非统考专业考试和省外(部属)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时间,由各招生学校自行确定。考生按招生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全省统考专业的专业考试由省招考办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施考、统一评卷、统一发放参加文化考试成绩通知单,统考成绩在同类专业中通用,但统考专业和非统考专业的专业成绩不得兼用。专业考试成绩在考试结束后通知考生。考生不论任何原因未参加专业考试者一律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考。

(4)文化统一考试试卷由省招考办统一组织评阅。考试成绩只通知考生本人,不公布。对成绩有疑问的,在考生收到高考成绩后,于6月28日前可向当地招考办申请并办理查分手续。省招考办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卷面分数进行复查。

18.考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

19.统一考试分为文史、艺术(文)、体育(文)、理工、艺术(理)、体育(理)六个科类。

文史、艺术(文)、体育(文)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

理工、艺术(理)、体育(理)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

数学科分为文科卷、理科卷,文史类的数学为文科卷,理工类的数学为理科卷。

外语考试:分英、俄、日、德、法、西班牙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考生均应进行外语听力测试,外语听力测试计入外语总分。

两个考试科类的全部科目分值为:语文、数学、外语每科满分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每科满分为300分,每科类总分为750分。

20.全国统考答卷的评阅由省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我省将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和评分参考,结合我省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
高等学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并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

21.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人员或其随身子女,确需在当地借考的,由考生或其父母工作单位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及户口所在地的省招考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在考生户口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考生户口所在地省招考办处理。

六、招生章程

22.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3.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
高等学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省教育厅将于4月15日前完成对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4.招生章程必须真实、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我省分专业招生人数及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高等学校应在4月15日之前,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寄送省招考办。

25.省招考办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七、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26.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编制本校在我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各高等学校须按有关计划管理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招生来源计划。

27. 高等学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28. 部分高等学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等学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
全省招生。

29. 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本科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等学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

30. 高等学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31. 省教育厅负责审核、汇总我省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省属高等学校拟安排的跨省招生计划,应由高等学校所隶属的省教育厅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汇总、核定本部门(单位)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

32. 教育部负责汇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报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备案后,统一分送各有关省级招考办。

33.省招考办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等学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统一地通过《云南招生》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34.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等学校的统一考试录取招生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未经教育部分送和省招考办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八、录取

35.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36.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省招考办全面实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高等学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等学校和省招考办要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37.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根据我省招生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高等学校录取批次。原则上同一高等学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可以将同一高等学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我省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等学校被安排的录取批次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省招考办应事先与高等学校协商一致后,再向社会公布。

38.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根据高等学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39. 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结合我省和各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录取投档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省招考办按高等学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高等学校录取期间必须按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规则进行录取。

40. 高等学校和省招考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考办组织实施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
策、规定的行为。

41.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省招考办所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省招考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招考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2.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加20分。
获得“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报考省内普通高等学校者加10分;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加20分;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加20分;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加20分;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加20分;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加20分(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7)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均须参加省招考办在报考当年组织的测试并经认定的考生加20分(体育类考生不得加分);

(8)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报考省内普通高等学校者加2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

(1)边疆及执行边疆政策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汉族考生加20分(指土生土长或随父母到边疆,户口、上学逆推连续十年以上,现仍在边疆的考生)。上述考生,高中阶段在内地上学的相对减少10分;

(2)我省哈尼族、傣族、苗族、傈傈族、拉祜族、佤族、景颇族、瑶族、布朗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德昂族、独龙族、藏族、蒙古族、基诺族、水族、布依族在内地的考生加10分;

(3)内地农村户口的彝族、壮族考生加10分;

(4)各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内地高寒贫困山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

(5)在各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内地高寒贫困山区工作十年以上,并且现仍在这些地区工作的教师子女,第一志愿报考省内普通高等师范院校者加20分;

(6)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20分;

(7)烈士子女加20分。
   
44. 第一志愿报考省内普通高等农、林院校的考生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由高等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5.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6.同时符合第43条、第44条、第45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省招考办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各项目分值不累加。凡符合第43条、第44条、第45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公示由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负责进行,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加分分值。

  省招生委员会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项目不应超出第43条、第44条、第45条规定的范围。经省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确需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其分值不得超过20分,且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加。我省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并报教育部备案,经核准备案向社会公布。

47.符合下列情形,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内地白族、回族、纳西族、满族考生和内地彝族、壮族的城镇考生及省外进入我省的少数民族考生。

(2)报考省内高等师范院校的教师子女。

(3)报考省内医学院校的在边境地区、贫困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子女。

(4)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符合下列情形,酌情给予降分录取

(1)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青年及有特殊贡献的考生。须经所在单位、学校推荐,经省招考办批准,可适当降低分数录取。

(2)政治思想品德好、有突出事迹并且相关科目或平时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统考成绩低于录取线,可提请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审核录取。

48.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招考办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49.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等学校应集体研
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高等学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等学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高等学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省招考办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的同意。

  省招考办根据高等学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可在高等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省招考办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数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50.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1.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招考办核准。省招考办核准后形成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招考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等学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根据省招考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连同省招考办提供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省招考办和高等学校应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考生可通过省招考办和高等学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52.我省录取工作将于7月上旬开始,其中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工作在7月10日至15日之间开始,全部(各批次)录取工作在8月20日之前结束。

53.省招考办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已录取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的组建及递送有关高等学校的办法。档案管理办法按《云南省2004年普高考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云招考办[2004]68号)文件执行。

54. 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因故未能及时收到录取通知书的考生,应向录取学校联系或到省招考办办理相关手续。

55.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等学校根据经省招考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我省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我省招考办。

56. 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须于4月2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n)。省招考办将于4月25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并下载数据和办理录取审批手续,4月30日前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等学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省招考办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省招考办将于6月30日前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要求上报有关科目试卷抽样数据。
省招考办将于9月1日之前按规定全面、准确、规范、及时的向教育部上报各高等学校在我省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库。省招考办上报的数据将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主要依据。

57. 省招考办对所有高等学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流失率超过本校高职计划总量10%的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招生委员会同意,省招考办可在我省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等学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并及时将补录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送有关高校。省招考办在高职(专科)补录工作开始前,将补录工作方案、参加补录的高等学校名单及拟补录人数报教育部备案。补录工作结束后3日之内,将补录考生录取数据库上报教育部。

  录取工作中对生源不足的院校,省招考办将在录取期间进行补报志愿。具体时间、办法将在录取中及时公布。

58.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省招考办和高等学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九、招生管理部门职责

59.教育部负责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及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其职责是:

(1)领导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2)制订并发布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3)确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种类,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方案,以及有关招生改革方案;

(4)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组织考试命题工作;

(5)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将汇总备案的招生来源计划统一分送各省招生考试委员会;

(6)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7)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的科学研究,培训有关人员,开展宣传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9)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0.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州、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的职责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做出相应的规定。

61.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

(3)汇总并公布高等学校在我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

(4)指导、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6)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7)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8)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省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2.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以及主管部门和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招生经费

63.我省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等学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64.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我省有关部门根据我省实际及实施考生信息采集工作、网上录取的情况确定。考生赴校路费由本人自理。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5.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省招考办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纪舞弊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对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6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
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4)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6)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7)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对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的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67.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及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招考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68.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省教育厅,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限制或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十二、附则

69. 部分高等学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70.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71.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72.云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依据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制订《云南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并报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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