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监〔2008〕4号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教育考试院:
为了维护国家招生制度及政策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平、
公正、公开,根据依法治招、从严治考原则,现就做好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监督机制,深入实施“阳光工程”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的规定,继续深入推进阳光招生工作,建立和完善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和完善源头预防措施的落实机制,进一步加强集体决策制度、阳光公示制度、审核会签制度、程序过程公开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度执行检查制度、问题发生问责制度等制度的建设和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重要工作和重点环节的督察监管机制,加强考生信息管理、考试安全、招生章程执行、特殊形式和特殊类型招生及录取结果审核等工作的研究和管理;建立和完善解决突发问题的应急机制,分析和研究工作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快速反应机制和应急预案;要加强招生部门和监察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共同履行好管理和监督的责任;要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明确纪律规定,严格履职要求,增强招生有关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考生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做到“有诉必应,有错必究,有责必问,有案必查”;监察部门要配合招生部门做好国家高校招生制度、政策和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招生工作氛围。
二、加强责任落实,加大督查工作力度
各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做到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各个工作环节任务落实到岗,责任明确到人。单位主管领导既要抓好招生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保本地区、本单位招生工作的安全、公正、健康有序进行;又要抓好对干部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得到保障。招生职能部门要认真行使职权,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程序,确保考试安全、录取规范、结果公平。监察部门要坚持“全程参与、重点监督”原则,全面监督招生工作,积极协调、主动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制定招生管理与监督的制约措施,加强对招生政策研究、录取方案确定、操作程度规范、考场考点设置等重要方面和重要环节的监察工作力度,特别要加强对招生考试和录取过程中重点岗位人员、特殊类型招生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把阳光公示关、考风考纪关、录取审核关,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招生行为。
对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管理监督责任的招生违规问题,要分清责任,予以责任追究。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除追究有关部门领导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监察部门的责任。相关问题查处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招生监察工作的有效性
招生监察部门应按照阳光招生“六公开”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招生纪律,全程参与、重点督查关键环节,防止舞弊行为发生。
要加强对招生章程制订和执行的监督。依据并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招生规定而制订的招生章程,一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公布,必须严格执行,并接受监督,违反招生章程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录取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已公布的招生章程、公开承诺的内容或随意调整有关既定程序。
要加强对招生宣传的监督。要畅通招生宣传和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招生信息,及时回复网上咨询,及时解答查询质疑,自觉接受考生及考生家长、社会各界和上级有关单位及部门的监督。招生宣传和咨询回复必须如实表述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不得出现虚假、不实内容,不得对考生及考生家长作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承诺。
要加强对考试工作和信息安全的监督。要加强对命题、考试、阅卷、登分等工作的督查,确保考场设置合理、监考工作到位、阅卷登分公正、考试考务安全,确保平安高考顺利进行。要建立健全考生成绩、志愿、体检、政策加分等原始信息光盘和软件的封存及启用备案制度;考生信息属重要机密信息,一旦生成入盘,不得变更,并应落实密级保管措施;随意泄露考生信息属严重泄密行为,应严肃查究。
要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监督。重点对考生信息资源、投退档情况、录取环节、调剂计划使用等相关工作开展现场监察。坚决执行招生部门提出预录取名单、监察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的工作制度,未经招生部门、监察部门及分管领导审核签名的预录取名单不能上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要建立调整计划分配和使用的审批程序,不得降低标准录取考生,不得利用调整计划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要加强对特殊类型和特殊形式招生工作的监督。招收保送生、非通用语种、体艺特长生、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等类型的高校,要坚决做到“计划公开,名额公布,推荐张榜,名单公示,审核严格,录取公平”,并应坚决做好录取后的新生资格复核工作,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凡设置学校自主招生政策性加分的高校,应做好政策制订和执行的公开透明和录取结果的公平公正工作。
要加强对招生收费工作的监督。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本市规范教育收费的有关规定,公布收费项目、执行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行为。
四、执行招生纪律,坚决维护招生秩序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招生工作,加强招生工作中的廉政建设。要选派为人正派、原则性强、作风过硬、办事公道的同志组成招生工作队伍。上岗前必须进行招生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未经培训者一律不得参加招生工作。招生工作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凡有直系亲属当年参加高考的,必须回避。
招生单位和招生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公布的“八不准”招生纪律: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投挡录取等工作中泄露秘密、循私舞弊;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宴请、钱物或向考生及家长许愿;不准直接或变相收受与招生录取挂钩的捐赠、资助等费用;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推荐和录取考生;不准在录取场所随意串岗,违反录取场所秩序;不准在推荐和录取保送生、非通用语种、体艺特长生、自主选拨生等特殊类型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或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不准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参与招生工作。凡违反上述纪律者,按教育部和本市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完善信访机制,切实维护考生权益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畅通信访渠道,加强招生信访工作。要落实和公布本单位招生工作专门的接待地点、接待时间,以及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坚持和完善由信访部门、招生部门、监察部门共同参与的信访接待机制,依法规范受理招生期间的群众信访。招生录取期间,咨询、监督电话必须保证全程开通。要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努力做到政策清楚、业务熟悉、答复准确、处置及时,遇到问题不回避、不激化、不推诿,严格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对于本单位无法单独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及时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协调处理;对确因工作失误影响考生正当权益的,必须查明原因,立即纠错;对涉嫌违规违纪的举报,必须认真查核,严肃处理。一经查实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被录取,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必要的纪律追究;发现招生工作人员有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的行为,必须立即取消其招生工作资格,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单位在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开始直到该项工作结束后的一周内,必须维持招生信访和咨询监督的正常工作状态,继续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来访接待、电话咨询答复等工作。
市高校招生监察办公室将通过组织现场巡视、开展专项检查、进行电话督查、统计公布各单位上访投诉率等方式,对各单位的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单位应于招生工作结束后的15日内,将本单位招生监察工作的总结材料书面报上海市监察委驻科技教育部门监察室和市教委监察室。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