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名为海南大学,学校代码为10589。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教育。办学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甸校区(主校区,位于海口市人民大道58号)、儋州校区(位于海南省儋州市宝岛新村,原华南热带农业大学主校区)和海口市城西校区(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学院路4号,应用型本科专业招生校区,原华南热带农业大学海口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于2007年8月由原华南热带农业大学与原海南大学合并组建而成的省属综合性重点大学,是教育部、财政部与海南省共建高校和国家“211” 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第四条 学科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农学、工学、管理学等8个门类,设有20个学院和3个公共教学部。建有1个国家级重点学科(作物遗传育种)、2个农业部重点学科、10个海南省重点学科、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3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2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4个海南省重点实验室、2个海南省工程中心,拥有博士后流动站1个、博士点11个、硕士点74个、本科专业66个、应用型本科专业7个、国家级特色专业6个、国家精品课程2门、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1个。是海南省惟一具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高校。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分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和统筹管理。下设海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校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组成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全过程,设立招生监督电话(0898-66183734),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经教育部审核批准,面向全国内地31个省(区、市)招生,2009年招生计划见附件。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实行院校志愿优先原则,不设院校志愿分数级差。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第二志愿上线考生,依此类推。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省份,把同一轮“平行投档”考生视为院校志愿顺序相同,即同为“一志愿”或“非一志愿”。
第九条 对考生单科成绩不设限制,但在考生投档分数相近情况下,优先录取与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外语分数高或因特长加分考生,外语类专业优先录取英语成绩高考生。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原则上认可各省(区、市)加分和优先录取规定,录取时考生成绩以考生投档分(指考生高考成绩和政策规定加分之和)为准。对第一志愿报考农科类专业考生,在生源不足情况下,根据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认同政策性降分考生录取资格。
第十一条 对各专业录取,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没有特别说明时,录取考生专业一般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即高分考生优先满足专业志愿。当所有专业志愿不能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考生,将在学校三个校区(海甸、城西和儋州校区)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中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考生,将予以退档。
(二)为鼓励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水产养殖学、草业科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农学、农业资源与环境、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园林、园艺、园艺(花卉与景观设计方向)、植物保护、植物保护(农药方向)、农学(观光农业方向)等农学类专业,实行第一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另外,同一轮出档考生录取时,在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未能录取的情况下,若农学类有关专业未录满,对于填报农学类专业考生,按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到以上相应的农学类专业。
(三)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按以下规定执行:
(1)文化成绩达到生源省划定艺术类相应批次控制线,海南省和青海省采用省艺术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他省份考生须获得我校艺术类专业测试合格证(如果考生所在省组织专业统考,考生还须同时获得统考合格证),按我校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专业测试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课分数高考生或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考生;
(2)音乐表演(器乐古筝方向)专业录取时按照古筝测试成绩进行单独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专业测试合格生源不足的省份,编制计划时相应专业计划设置为0,合格考生可以填报志愿,若达到我校录取标准,则使用学校预留计划录取。分艺术文和艺术理的省份,如果艺术理合格考生生源不足,编制计划时将艺术理计划纳入相应专业艺术文计划,艺术理计划设置为0,艺术理合格考生可以填报志愿,若达到我校录取标准,按照专业测试排名使用艺术文计划;
(4)艺术专业考生入学后,须参加我校艺术专业新生复试,凡发现专业考试有舞弊行为,或复试不合格且复试的专业水平严重达不到原专业测试水平的考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四)建筑学专业学制为五年,要求报考考生具备一定绘画基础,新生入学后需测试绘画水平,测试不合格者转入土木工程专业学习。
(五)外语类专业仅招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俄语专业为零起点教学),要求考生,口齿清晰,英语成绩良好。报考外语专业考生参加外语口试办法和口试成绩以各生源省(区、市)规定为准,录取时参照各地规定执行。
(六)非外语类专业新生入学后,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执行教育部的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 江苏省招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选测2B,必测4C1合格”,进档考生排序方法为“先分数后等级”,选测科目见江苏省招办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表。
第十四条 考生体检,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此外,绘画、艺术设计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报考音乐表演及舞蹈编导专业的考生应具有较好的学习音乐、表演和舞蹈的生理条件。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符合《海南大学新生注册前调整专业的暂行规定》和《海南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规定》条件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调整专业。
第十七条 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海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海南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十九条 学校设有各种等级奖学金和助学金,每年约有30%左右学生可获得。另外,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开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等相关招生信息,通过以下方式公布和咨询:
海南大学网址:www.hainu.edu.cn 海南大学招生信息网:zs.hainu.edu.cn
办公电话:0898-66266469 传真:0898-66260171 E-mail:66266469@163.com
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58号海南大学招生办公室(邮编:570228)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海南大学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