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入学考试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我校的办学宗旨,特制定本招生工作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国标代码:10701。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证书种类:本科学历颁发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 学校北校区地址:西安市太白南路2号(邮编:710071)
学校南校区地址:西安市西沣路兴隆段266号(邮编:710126)
第四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是以信息与电子学科为主,工、理、管、文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全国重点大学,由教育部、国防科工委和陕西省共建,教育部和西安市共建,是国家“211工程”立项建设的重点高校之一,直属教育部。
第五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成立于1931年,是1959年中央确立的全国首批20所重点大学之一。学校现有南北两个校区,总占地面积4000亩,校舍建筑面积130多万平方米,图书馆藏书近420万册。学校现有各类在校生4万余人,其中博士研究生1600余人,硕士研究生7600余人。设有研究生院和通信工程学院等15个学院,现有2个国家一级重点学科(覆盖6个二级学科)、1个国家二级重点学科,27个省部级重点学科,4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3个硕士学科授权一级学科,27博士学位授权点,63个硕士学位授权点,7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48个本科专业。2006年教育部公布全国第二轮一级学科评估结果中,“信息与通信工程”学科全国排名第二,“电子科学与技术”学科全国排名第六。建校78年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已为国家培养了12万余名毕业生,近年来学校本科生与研究生的一次就业率始终保持在全国高校前列。
第六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的招生对象为:参加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高考生(含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定向就业生、国防生、艺术类考生、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保送生。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纪检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招生、考试过程中各项政策和法规的落实情况,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按照不超过在各省(区、市)招生计划数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条 学校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当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录取满额时,不予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报考未满额,则按比例调阅非第一志愿考生档案,择优录取。执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区),学校按省级招生办投档顺序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采用投档成绩调取学生档案,在已调档的考生中,采用总分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对于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如排序后未能按其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则投档成绩降3分后按其填报的第二专业志愿排序;如仍未被录取,则不再降分,依次按其填报的后续专业志愿排序。如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被录取,且服从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安排其他未满额专业;如仍未能录取或不服从调剂,则予以退档。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英语科目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若英语科目成绩仍相同,则按数学科目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
第十二条 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中采用本章程第十一条的原则确定专业。
第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无男女比例限制(国防生除外)。
第十四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其高考外语科目为英语;报考日语专业的考生,要求其高考外语科目为非日语。
第十五条 对于在高中阶段获得学科竞赛奖的学生、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以及优秀体育运动员等特殊考生,按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部门规定的加分标准与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成绩相加所得分数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所有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招收国防生,招生对象为年龄在二十周岁以下(截止当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经政审、体检、面试,按军队院校招生条件和标准,择优录取。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即计算为工作时间,享受军队干部住房补贴等待遇,并享受由军队支付的国防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0元。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通过我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其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同批次录取控制线。陕西省以外考生按其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排队,择优录取;陕西省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录取分数线,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我校为教育部批准的自主选拔录取试点院校。我校确定的自主选拔拟录取考生仍需参加201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入学考试,并必须在高考志愿中重点本科批次的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第一志愿是指考生所填报志愿为第一顺位),高考成绩达到当地重点线以上且不低于我校在当地招生计划1:1提档线10分者,如果专业服从调剂,我校即予录取,并在其投档分基础上加20分确定专业。对于自主选拔录取先于重点本科批次的省份,我校将根据考生成绩和报考专业志愿情况,满足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之一,但要求考生必须报满允许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且所报专业志愿不能相同。对于具有突出才能的考生原则上安排至其特长方向专业。此处所优惠的分数是按照高考总分750分制来计算的,若某省的高考总分非750分制,则优惠的分数按比例计算。依据教育部规定,上述自主选拔录取政策只适用于重点本科批次,不适用于提前批次。
第二十条 我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须通过我校组织的高水平运动员测试,取得我校高水平运动员专业测试合格证书,其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区、市)同级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控制线后,按其在我校专业测试成绩由高到低排队,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政策的要求,招收一定数量的保送生。
第二十二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可以通过各省级招办公布的查询方式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也可以登陆我校招生信息网http://zsb.xidian.edu.cn 查询。
第二十三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报考我校普通类专业,要求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为选测AB以上,必测4C以上,技术科目合格。采用投档分调取学生档案,考生进档后采用“先分数(即投档分)后等级”的原则排序确定考生专业,具体录取规则参见本章程第十一条。若投档分相同,则按英语科目的原始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仍相同,则按选测科目等级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还相同,则按4门必测科目等级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江苏艺术类考生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其七门学业水平必测科目D级不得超过三门,其余录取规则参见本章程第十八条。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将予以退回。
第二十六条 我校2010级本科办学地点在学校南校区(校区地址参见本章程第三条)。
第二十七条 我校2010级本科新生宿舍为4人标准间。
第二十八条 我校2010级各招生专业名称、类别、招生计划、层次、授予学位、学制、学费及住宿费如下表所示: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通过各种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学生补助、组织勤工俭学等多种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完成学业,具体情况见我校2010年报考指南。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我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为:电话:029-88202335,029-88203335;传真:029-88204236;电子邮箱:zsb@mail.xidian.edu.cn;招生信息网址:http://zsb.xidian.edu.cn 。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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