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衢州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0年衢州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及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衢州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1488。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历证书:本科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衢州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专科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衢州学院”专科毕业证书;专科(高职)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衢州学院”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九条 办学地点:衢州市市区
第十条 邮政编码:324000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及高职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专科及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同时接受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浙江、安徽、河南、广西、福建、山东6个省(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五条 根据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招生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由学校确定调档比例,学校调档数控制在相应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倍以内。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的等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学校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具体录取方式:
1.根据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由学校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0-120%之间。
2.对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的省份。学校坚持“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按照考生的平行志愿进行录取,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直至一般性及政策性降分录取。
3.对未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的省份,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足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
4. 考生投档到我校后,我校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按照填报专业志愿的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5. 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6.无专业加试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费标准: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0-8015711
联系地址:衢州市柯城区九华北大道78号 邮政编码:324000
E-mail地址:zs@qzc.cn
学院网址:http://www.qzc.cn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由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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