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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招生章程

高考资讯网更新时间:2010-06-05文章来源:高考资讯网作者:编辑员

  为规范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颁发的《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是一所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实行浙江省人民政府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共建共管,以省管为主的管理体制,是浙江省重点建设的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二条 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颁发教育部统一规范的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历证书。以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为主;具有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和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授予权;具有招收保送生、外国留学生与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资格。

  第三条 学校电子信息特色突出,经济管理学科优势明显,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教育学等学科相互渗透,致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四条 学校现有下沙(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2号路)、下沙东(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6号路)、文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115号)和东岳(杭州市西湖区大龙驹坞)四个校区,占地面积2000余亩。学校下设15个实施研究生教育、本科生教育的二级学院,其中软件工程学院(软件工程专业)设在下沙东校区。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2010年面向2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通过高考招收普通本科生,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港澳台侨招生计划由学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六公开”、“六不准”,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专业培养以英语为外语考试的语种。

  第八条 学校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九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条 学校无男女生录取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各省份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投档、录取。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

  第十二条 在浙江省第一批预留20名高分征求志愿计划(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计划为准),用于招收理科第一批征求志愿报考我校的、高考总分高出省控线40分且不低于本校平行志愿投档线的考生;符合学校录取原则要求的考生按照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录取至计划额满;如预留计划有余额,则转入第二批招生。

  第十三条 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对考生的加分政策,按加分后的成绩提档、录取。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优先顺序,执行以下规定:

  1、与学校签定正式协议的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进档后可按协议规定优先安排专业志愿。

  2、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优先于无专业志愿的考生安排专业录取。均有专业志愿时,等效投档成绩高的考生优先。

  3、专业投档规则:

  (1)浙江省:实行“三位一体综合评价”和“专业级差法”,相邻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按等效投档成绩的高低,由计算机按招生章程的录取规则自动投档。当等效投档成绩相同时,综合考虑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科目高考成绩等因素来决定优先顺序。

  (2)江苏省:实行“等级级差法”,相邻等级间级差为1分。

  (3)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清”。

  (4)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实行“专业级差法”录取规则,相邻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

  第十五条 学校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分数高低排序的原则,将其调剂到未满专业,直到录取满额为止;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报考普通本科英语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考生的外语单科高考成绩应在110分(含,满分150分)以上,报考艺术类本科专业考生的外语单科高考成绩应在60分(含)以上;如生源不足,则按外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依次降分录取。

  第十七条 为更好地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增加学生选择专业的机会,学校部分专业实行按类招生。按类录取的学生,一年后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本类专业中选择专业。

  第十八条 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第一批录取的新生,高考成绩符合我校实验班选拔条件者,可申请进入实验班学习。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自觉接受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全过程实行监督(电话:0571-86915055)。

  第五章 收费与资助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严格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标准和有关规定。普通本科学生各专业均实行学分制,学费由专业学费(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0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学年1400元)和学分学费(每生每学分75元)组成。包装工程(包装艺术设计)按艺术类专业收费。每学年初,艺术类专业按每生每学年70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学年4400元进行预收;每学年末,按该学年实际修读学分进行结算。住宿费每人每学年1000—1200元。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设有新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特等奖学金、“阳光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建立大学新生“绿色通道”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过校园网http://zhaosheng.hdu.edu.cn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四条 2010年全国统一高考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适用本章程。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省级招生部门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省级招生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招生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hdu.edu.cn

  招生咨询网址:http://zhaosheng.hd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571-86915007(志愿填报期间开通12路同号电话)

  E-mail: zhaosheng@hdu.edu.cn

标签: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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