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药科大学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况
学校全称:沈阳药科大学
办学地点及校址:本科(含专升本)办学地点:沈阳药科大学,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103号,邮编110016;高职专科办学地点:沈阳药科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地址:本溪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桥子镇)枫叶路,邮编:117004。
第一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公办)。
第二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三条 学习年限:学制4年专业,学习年限为4-6年;学制5年专业,学习年限为5-7年;专科(高职)学制3年;专升本专业学制2年。
第四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五条 主要办学条件:校园占地面积63.7万平方米,教学及行政用房面积14.2万平方米,专任教师567人,其中副高级职称以上270人,教学仪器设备值14732万元,图书85.37余万册(件)。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六条 我校本专科专业设置情况如下: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学制 | 科类 | 授予学位门类 |
100803 | 药物制剂 | 4年 | 理工 | 工学 |
100801 | 药学 | 4年 | 理工 | 理学 |
100801 | 药学(英语强化班) | 5年 | 理工 | 理学 |
100801 | 药学(日语强化班) | 5年 | 理工 | 理学 |
10080 | 基础药学基地班 | 4-8年 | 理工 | 理学 |
081102 | 制药工程 | 4年 | 理工 | 工学 |
071401 | 环境科学 | 4年 | 理工 | 理学 |
070302 | 应用化学 | 4年 | 理工 | 理学 |
100802 | 中药学(日语强化班) | 5年 | 理工 | 理学 |
100802 | 中药学 | 4年 | 理工 | 理学 |
100806 | 中药资源与开发 | 4年 | 理工 | 理学 |
100801 | 药学(食品药学方向) | 4年 | 理工 | 理学 |
100808 | 临床药学 | 5年 | 理工 | 理学 |
081801 | 生物工程(制药方向) | 4年 | 理工 | 工学 |
07041 | 生命科学与技术基地班 (生物技术制药方向) | 4-6年 | 理工 | 理学 |
020102 | 国际经济与贸易(医药方向) | 4年 | 理工 | 经济学 |
110201 | 工商管理(医药方向) | 4年 | 理工 | 管理学 |
110202 | 市场营销(医药方向) | 4年 | 理工 | 管理学 |
100810 | 药事管理 | 4年 | 理工 | 管理学 |
530305 | 药物制剂技术 | 3年 | ||
630301 | 药学 | 3年 | ||
530306 | 药物分析技术 | 3年 | ||
530403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3年 | ||
530209 | 化工设备维修技术 (制药设备) | 3年 | ||
580112 | 医疗器械制造与维护 | 3年 | ||
580304 | 医用电子仪器与维护 | 3年 | ||
630302 | 中药 | 3年 | ||
530304 | 中药制药技术 | 3年 | ||
530302 | 生物制药技术 | 3年 | ||
620405 | 电子商务(医药) | 3年 |
第七条 我校各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所有外语课程及部分专业课程均为英语授课与考试,其它语种考生慎报。
第三章 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说明
第八条 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药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达到沈阳药科大学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沈阳药科大学学士学位证书;高职专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药科大学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收费及奖学金说明
第九条 学费收取标准:本科专业基础药学基地班、生命科学与技术基地班(生物技术制药方向)专业5500元/学年/人,国际经济与贸易(医药方向)、工商管理(医药方向)、市场营销(医药方向)和药事管理专业4800元/学年/人,其他专业为5200元/学年/人;高职专科专业中药、中药制药技术专业4800元/学年/人,其他专业为5000元/学年/人。
第十条 住宿费收费标准:本科1200元/学年/人,高职专科800元/学年/人,最终按实际住宿条件收取。
第十一条 学校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设立了多类奖学金,覆盖面超过50%,其中国家和辽宁省政府在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辽宁省政府奖学金,学校设有沈阳药科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一些关心药学教育事业发展的国内外企业、机构及个人还在我校设立了专项奖学金,如:石药集团有限公司、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信谊药厂有限公司、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罗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韩国大熊制药株式会社、默克雪兰诺中国、日本日挥株式会社等,共计20余项专项奖学金。
第五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调档比例,我校根据生源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调档规定和报考我校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控制在我校录取省市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辽宁省投档比例为103%。
第十三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对考生进行体检。我校不招色盲、色弱、化学试剂过敏、嗅觉功能障碍的考生;由于我校专业特点和毕业生情况,建议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不报考我校各专业。
第十四条 2011年我校在辽宁省普通类一批本科批次A段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在其它省市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在非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省市,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不足计划招生数时,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多于计划招生数时,不再调阅其他志愿考生档案。录取时无志愿分数级差,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五条 在院校志愿投档录取中我校执行有关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投档等照顾录取政策,但在考生进档以后,我校将依据考生高考原始分数安排确定专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享受国家规定政策照顾的考生。
第十六条 进档考生以“专业志愿优先”的方式录取,即以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顺序择优录取确定每位考生的专业,设置各专业级差为五分。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将参考理科综合科目成绩和考生的相关特长择优录取。在江苏省进档后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来确定专业。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十七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通报。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期间,特困学生持所在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贫困证明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进行申请助学贷款登记。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金为主、校内勤工助学和特困补助为辅、减免学费和社会爱心助学为补充的特困生资助体系,能够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条 生命科学与技术基地班(生物技术制药)专业与吉林大学联合培养,实行“学士—硕士”连读分流制。前两年半在吉林大学学习,后三年半在沈阳药科大学学习。学生本科毕业时颁发沈阳药科大学和吉林大学共同签发的沈阳药科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保送生的录取工作依据教育部的《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我校学生工作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者提交沈阳药科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符合保送条件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文化测试,合格后方可被录取。我校将拟录取名单在我校校园网上公示,并报所在高中进行公示。同时将考生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批准,报教育部备案,并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待录取手续办理完成后,将通过我校校园网公布保送生录取名单,并于高考录取期间发正式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经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高校学生司核准,我校2011年继续配合中国普通高校联合招生办公室联合招收港、澳、台地区学生。
第二十三条 我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结果将及时在校园网上公布。有关学校概况、专业介绍、历年录取分数等详细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了解:
1.沈阳药科大学招生本科咨询电话:024-23984188、23884199(传真)
高职专科咨询电话:024-25826154、85820060
2.沈阳药科大学网址:www.syphu.edu.cn
www.gz-syphu.com(高职专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沈阳药科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