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科学技术学院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847
第五条 学校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18号(校本部)邮政编码:528000
南海区大沥镇仙溪湖(北院校区)邮政编码:528231
禅城区河滨路5号(河滨校区)邮政编码:528000
禅城区同济西路5号(同济校区),邮政编码:5280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隶属单位:佛山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本科层次录取批次:第二批A线;专科层次录取批次:第三批A线。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体育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规则: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填报志愿顺序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中毕业生基本素质”优秀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报考英语(含师范方向)专业考生的英语单科成绩要求达到当地英语满分值的60%以上,即150分制的90分或120分制的72分。
第二十三条 美术类、体育类专业分档时以考生的文化分及术科分按4:6的比例计算总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本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课程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美术类、体育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课程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因用人单位对身体条件有要求,旅游管理专业要求五官端正,护理专业要求四肢健全,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1. 学费标准:
汉语言文学、公共事业管理、思想政治教育、旅游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金融学、会计学专业3800元/年;
英语、法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材料化学、信息与计算科学、光信息科学与技术、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建筑学、土木工程、地理信息系统、环境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电气工程与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生物技术、食品科学与工程、教育技术学、应用心理学、小学教育、社会体育专业4300元/年;
口腔医学、护理学、医学检验、药学、临床医学专业4800元/年;
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园林、园艺、兽医、饲料与动物营养专业2150元/年;
艺术设计、工业设计专业:10000元/年。
2. 住宿费标准:
分别有600元/年、750元/年、1000元/年、1100元/年、1200元/年、1500元/年六个档次,按实际入住档次收费。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1. 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名额由省教育厅分配;
2. “明日栋梁资金”奖学金:优秀新生奖3000元/人;优秀毕业生奖:1000元/人;科技学术创新奖:最高5000元/项;继续深造鼓励奖 2000元/人;
3. 学业优胜奖:按学生人数10%进行奖励;
4. 国家助学金:2000元/人,名额由省教育厅分配;
5. 国家助学贷款: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可申请此项贷款,额度最高为每生6000元/年;
6. 设“困境成才奖”2000元/人; “凯思特”助学奖1000元/人,奖励优秀困难生;
7. 困难生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监察处,
联系人:郑小宁
监督电话:0757-82988227
传真:0757-82988227
电子邮箱:jjc@fosu.edu.cn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757-83989841
传真:0757-82982304
电子邮箱:zsb@fos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fosu.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fosu.edu.cn/jiaowu/jwcjwc/zsb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于2011年4月6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我校2011年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授权学校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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