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2011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14320
第五条 学院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84号 邮编:266071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高职(专科),公办
第七条 学院批准成立的时间及荣誉称号:
学院成立于1976年。李鹏总理曾在1986亲临视察并题词“远洋船员的摇篮”。1995年开始面向全国招生。1996年在全国高校中率先建立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DNA国际认证。1998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审核。目前,学院拥有国家级精品课程2门、省级精品课程6门;国家级教学试点专业2个、省级特色专业4个、省级试点专业1个。2002年在山东省率先进行四年制双专业学历教育试点。2005年被山东省教育厅评为人才培养水平评估优秀学校。
第八条 学院基本情况:
1、地理环境
学院座落在青岛市中心区域,地处政务、商务核心地段,有完整配套的学习和生活设施。校园依山傍海、环境优美,连续多年被评为“青岛市花园式单位”和“山东省省级文明单位”。
2、办学条件
学院占地452251平方米,教学及行政用房88737平方米,固定资产15970万元,教学仪器设备总值5351万元。
学院具有一流的教学设施设备:有从国外引进的、居国际领先水平的航海操纵模拟器、轮机模拟器、自动化机舱、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天像馆等航海大型训练设施;有航海技能训练中心、轮机技能训练中心、英语听说训练中心、计算机室、多媒体教室等120多个实验(实训)室。
3、师资力量
学院师资力量雄厚,目前副教授以上教师占45.8%;博士、硕士学位教师占56.8%;“双师型”教师占73%。同时还常年聘请5位以上来自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外籍教师任课。
4、专业设置
学院开设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船舶工程技术、安全技术管理、国际航运业务管理、物流管理、港口业务管理、会计(航运会计)等专业。
5、办学理念
学院坚持“适应市场,突出特色,提供优质教学资源”的质量方针,本着“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学生管理理念,注重学生职业素养的培育,突出“敬业精神好、英语水平高、实践技能强”的人才培养特色。
6、培养模式
学院从1986年开始对学生实施半军事化管理,以培养学生良好的服务意识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多年来,学院在学生中深入开展“爱祖国、 爱远洋、爱青岛、爱学院”的系列教育,重视和支持多种形式的学生社团活动、文化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体系, 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为中远集团及社会各界提供全方位高质量教育培训服务。
依托雄厚的师资力量,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考试中心、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均在我院设立考场。学院与日本、俄罗斯、韩国、法国、挪威、芬兰、美国、英国、新加坡、香港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航海院校、船东企业进行了广泛的交流与合作,1998年学院成功举办了亚洲船东论坛,2002年又承办了“第十四届世界航海英语教学研讨会”。2002年学院成为巴拿马证书在中国境内第一家合法培训机构。
学院与国内外多家知名航运企业建立了紧密的产学研合作联系,广纳优质社会资源,实施“订单式”、“3+1”等人才培养模式。通过校企双方紧密配合、共同确定培养方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达到互利双赢的目的。学院现有80多个国内外航运实习基地,80%以上学生毕业前与实习单位签定就业协议。由于学院毕业生职业特色鲜明,学院连续五年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一直保持较高水平,实现了招生、培养、就业的有机统一。
7、发展远景
为适应人才市场需求和学院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学院在胶南市征地1205亩,新校区已于2009年11月奠基,新校区建成后,学院将继续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坚持“人才培养国际化,学生管理军事化,质量监控程序化”的办学特色,借鉴国内外优秀办学理念,引进高端技术人才,打造学历教育特色鲜明,在职培训品牌突出,科技研发创新实用的国际知名、国内品牌的航海类高等院校。
8、就业情况
由于毕业生职业特色突出,深受国内外用人单位欢迎,学院近5年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较高水平,海上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毕业生呈现供不应求局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各业务环节进行全程检查和监督,保证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选拔,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六条 性别限制: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三个专业只招收男生。其他专业性别不限。
第十七条 对考生体检要求:
1、航海技术专业:
身体健康,无残疾;听力正常;身高1.70米及以上无色盲及色弱;两眼裸视4.7(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5.0(0.8)及以上。其它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关规定执行。
2、轮机工程技术专业“
身体健康,无残疾;听力正常;身高1.65米及以上,无色盲;双眼裸视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其它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关规定执行。
3、船舶电子电气专业
身体健康,无残疾;听力正常;身高1.65米及以上,无色盲;双眼裸视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其它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关规定执行。
4、其他专业
船舶工程技术、安全技术管理、国际航运业务管理、物流管理、港口业务管理、会计(航运会计)等专业符合普通高考体检标准。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
1、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按考生填报院校的志愿确定录取资格,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上线的报考我院的第一志愿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录满我院计划数为止;若上线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志愿投档,依此类推。
2、按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对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校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即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
3、确定录取专业时按教育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关体检标准执行。
录取专业志愿时,考生的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教育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关体检标准,对于身体条件不符合标准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4、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5、在第一、二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对未报我院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6、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7、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各省招办网站、学院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采取相应措施,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
1、学院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
各专业每学年学费均为5000元;住宿费按照物价局审定的标准收取。
2、新生的卧具、校服、教材等费用注册时预收,按实结算。
第二十一条 退学学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山东省高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对于因故退学的学生,学院将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享受奖、助学金及勤工助学情况:
1、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
2、院级学生综合奖学金(1500元、1000元、600元);
3、院级优秀新生奖和其他专项奖学金;
4、国家助学金(2000元/人);
5、“中远助学金”(2500元/人);
6、国家助学贷款;
7、院级爱心基金,勤工助学;
8、“万邦”、“泰昌祥”等海内外企业在校设立各类奖、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青岛市江西路84号(邮政编码:266071)
学院网址:http://www.coscoqmc.com.cn
联系电话:0532~85752335、85752348
电子邮箱:fankx@coscoqmc.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