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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发布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12-05-17  文章来源:北京考试报  作者:未知

  教育部日前发布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即新18号令),本次修改涉及“办法”十五条内容,共做了三十处修改,其中有八项主要修改,彰显从严治考。

  教育部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了本次主要修改内容。

  1.进一步明确国家教育考试的概念,将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统一考试、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中的学校考核等相关考试涵盖在内,进一步增强了国家教育考试概念的适用性和准确性。

  2.细化考试作弊的认定规则。将原第六条第(四)项:“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修改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规定凡有携带设备的行为即构成作弊,以增加对利用高科技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

  将原第七条第(二)项:“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修改为“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以解决由于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出现答案雷同已经不限于同一考场的问题。

  3.完善对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描述。将原第八条第(三)项:“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修改为:“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加了“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个别考生通过篡改他人注册信息,侵害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时,增加了“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违法情形。

  4.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术科考试以及高校等方面组织的单独考试中出现的作弊行为,纳入处理范围。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其中,增加了考试的“各阶段”成绩无效的规定。增加这一表述后,可以将艺术、体育考试和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中的学校考试等作为高考的一个阶段,在这些考试中作弊的考生,其统一高考成绩亦无效。

  5.对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给予停考处理,加大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在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增加了对严重作弊考生给予停考处理的规定。

  为加大对有关在职人员参与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的处理,在第十七条专门增加一款:“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6.完善考试管理与组织程序。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规定:“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明确了视频录像在认定考试作弊中的证据作用。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后增加两款:“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进一步细化了有关考试违规作弊的处理要求。

  7.增加考生权利救济程序。对作弊考生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加强有关程序设计,保证有关考生陈述、申辩和得到救济的权利。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对给予停考处理的考生,允许其通过听证程序进一步申辩说明。

  8.进一步规范考生诚信档案制度。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此外,“办法”还对有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和表述等进行了适当修订、调整。

  严厉打击考试违规行为是当前维护国家教育考试严肃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举措,“办法”的修订为新形势下从严治考、依法治考提供了有效依据。同时,进一步规范违规处理程序,在保留对如何认定和处理考生违规行为的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听证程序的安排,增强对考生合法权益的保障。

  教育部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组织有关工作人员、监考教师认真学习新18号令,在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进一步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和公平公正性,对各种违纪、作弊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高考临近,教育部要求考前不仅要做好工作人员和监考教师的培训工作,还要通过组织考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等多种形式,将新18号令告知参加考试的每一个考生,在考生中进行诚信考试及案例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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