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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2015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15-04-03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  作者:未知

  西南政法大学是教育部批准的全国建设高水平运动队的高等学校。为提高学生体育水平,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2015年我校面向全国招收运动水平突出、学习成绩优良、综合表现优秀的高水平运动员。

  一、招生项目及计划

  项目为田径和排球,招生计划为我校2015年招生总计划的1%。各类运动项目之间的具体招生人数将根据考生的测试成绩和项目需求而定。

  二、报名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年龄不超过 22周岁者均可报名:

  (一)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含以上)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

  (二)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证书(含以上)者或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三、报名程序

  (一)符合教育部公布的高水平运动员条件的考生,原则上自简章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登陆“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zs.swupl.edu.cn)进入网上报名系统(http://202.202.80.68)进行报名。注意报考项目与运动员等级证书项目一致。

  (二)网上报名后,须于3月2日前(特快专递邮寄方式,以邮戳在3月2日前为准)提交以下申请材料至我校招生办公室,材料请用A4纸装订成册,材料一律不退还。

  1.在网上报名系统中填写并打印的“西南政法大学2015年高水平运动员测试报名表”;

  2.高中阶段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比赛中的成绩证明、运动员等级证书、获奖证书、比赛秩序册的复印件等(获奖证书复印件、比赛秩序册和成绩册的复印件必须为同一比赛,且三者缺一即视为报名无效);

  3.身份证复印件。

  材料邮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宝圣路301号 西南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401120 电话:023-67258088

  请在信封正面醒目位置注明 “高水平运动员报名材料” 字样

  (三)所有考生材料均按照要求在教育部阳光招生平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考生及本人所在学校应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者,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录取资格,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招生政策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四、资格审核

  学校对高水平运动员报名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测试。但学校进行的测试成绩不能代替各省统一组织的测试成绩,拟报西南政法大学的考生须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参加该省统一测试,并且测试成绩合格。

  准予参加测试的考生名单将于网上报名结束后在网上报名系统“报名进度”中通知(不另行通知),考生务必及时查看。

  学校将在体育专项测试之前与考生签订“同意接受兴奋剂检查和不使用兴奋剂的承诺书”,拒不签订承诺书或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查的考生,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

  五、选拔考试

  (一)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时间初步定于2015年3月14日、15日(具体时间及考录细则将通过网上报名系统予以公布)。

  (二)准考证领取事宜

  1.领取时间及地点将通过我校招生网予以公布。

  2.请考生领取准考证时携带身份证、运动员等级证书、获奖证书、比赛秩序册和成绩册原件备查。

  六、录取条件

  (一)考生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参加该省统一测试,测试成绩合格,并且经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

  (二)参加我校体育专项测试合格并经教育部集中公示的考生,需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且文化成绩达到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即可;

  (三)对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及武术武英级(或以上)称号考生,由我校对其专项技能等级进行认定,经体育专项测试和文化考核合格后,经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可免于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四)被确定为我校高水平运动员并被录取的考生,按学校当年政策享受新生奖学金。

  (五)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被录取考生报到后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专业复核,对成绩下滑严重以及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七、监督机制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全程监督,受理与此相关的举报或投诉。对于弄虚作假的学生一旦查实将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监督电话: 023-67258493。

  八、本简章以教育部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政策为依据,若当年教育部相关规定有所调整,则以教育部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九、本简章由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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