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概况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创建于1952年10月,是新中国自己创办的第一批航空高等院校之一。1978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成为全国首批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1996年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研究生院;2011年,成为“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建设高校;2017年,进入国家“双一流”建设序列。学校现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民航局签署协议共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在60余年的办学历程中,南航人秉承“航空报国”的办学传统,遵循“团结、俭朴、唯实、创新”的优良校风,践行“智周万物,道济天下”的校训,栉风沐雨,砥砺奋进,不断推动了学校的快速发展。目前,学校已成为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工、理、经、管、文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航空航天民航特色的研究型大学,“十一五”期间被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办学水平提升工程“特别优秀学校”称号。
学校现设有16个学院和160个科研机构,其中民航/飞行学院是我国民航高层次人才培养和高水平应用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学院学科和专业门类齐全,拥有“交通运输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和博士后流动站,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设有交通运输、飞行技术、航空器适航技术等大类本科专业,人才培养基本涵盖了民航所需的主要专业。其中飞行技术专业为“江苏省特色专业”、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专业和“国家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十余年来,先后为上航、东航、南航、海航、厦航、川航、首航、国航、深航、春秋、吉祥等十余家航空公司招收和培养了具有本科学历的民航飞行员5000余名,已经成为我国民航高素质航线飞行员培养的重要基地之一,学校目前是国内重点大学中唯一具有全过程自主培养飞行员能力的高校。
二、培养模式
学生通过相关选拔进入飞行技术专业“全公费、订单式”培养。全部培养进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学生录取至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技术专业,在校内进行大学公共课程、飞行基础理论和专业课程的学习;第二阶段,派送学生到中国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CCAR-141部航校进行飞行执照训练;第三阶段,学生完成飞行执照训练后回校继续进行相关课程学习、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培训及考试、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学生须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飞行技术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含飞行驾驶技术训练),达到毕业条件者,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颁发“飞行技术”专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三、报名基本条件
1. 本专业在江苏省、安徽省、黑龙江省、陕西省、山东省、北京市、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河北省、重庆市、甘肃省等十三省市招收参加201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科类要求为理科(实行高考改革省份的考生选考科目需符合学校要求,具体以各省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性别要求为男性,外语语种为英语,年龄在16到20周岁之间(出生日期为1999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以身份证为准),具体招生省份、招生计划详见《2019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技术专业招生计划》及各省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信息。
2. 身高168—188厘米之间,身材匀称;双眼未经过任何手术,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不低于C字表0.1(屈光度不应超过-4.50D~+3.00D范围);无色盲、色弱、斜视;无纹身。
3. 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热爱民航飞行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遵纪守法,未受过纪律处分。
4. 性格开朗、情绪稳定;思维敏捷、反应灵活。
5. 口齿清晰,具有良好的普通话交流和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四、招录流程
网上报名→初检面试→体检及心理测试→背景调查→高考录取
(一)网上报名
有报名意向的考生依据报名基本条件和《报考飞行技术专业学生身体自荐标准》先行自查,符合基本条件者须在《中国民用航空招飞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注册报名,报名网址为:https://gaokao.chsi.com.cn/gkzt/mhzf,不接收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招飞选拔并合格的学生报名。
(二)初检面试
考生根据所在省市教育主管部门通知或登录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飞网(http://zf.nuaa.edu.cn)查询初检安排,携带填好的《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技术专业招生初检报名表》及身份证原件到现场接受初检面试。
(三)体检及心理测试
初检面试合格者,统一参加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组织的上站体检及心理测试,体检标准按中国民航局颁布的《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MH/T 7013—2017)执行。各类体检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背景调查
对体检合格者按《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民航发【2014】3号文)要求对其进行背景调查。
(五)录取
1.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技术专业,属于提前批次录取。初检面试、体检和背景调查合格的考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须在提前批次第一志愿栏填报,不影响其它批次的报考。
2. 对于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级招生部门确认的全国性加分,但最大加分不得超过20分,并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
3. 江苏考生高考选测科目必须含物理,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选测2C、必测4C1合格。
4. 浙江考生高考选考科目不限。
5. 考生总分和英语单科成绩需达到当年中国民航局划定的考生所在省份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对于通过我校组织的飞行学生初检面试合格、体检合格、心理测试合格、背景调查合格的考生,在其投档分和英语单科成绩达到中国民航局划定的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照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同分情况下,优先录取英语成绩高者。如遇国家招生政策调整,将另行通知。
五、在校管理
1.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其他本科专业学生的一切待遇。
2. 飞行学院设置飞行大队,对学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学生专享服装补贴及空勤伙食补贴。
六、淘汰机制
1.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收飞行学生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考生在招生过程中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无论何时被发现,一经查实,已取得学籍者取消其学籍,未取得学籍者不予注册学籍,并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2. 学生在籍期间,如由于身体、技术等原因被停飞,依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及《关于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可申请转入民航学院交通运输(民航维修工程)专业学习。
七、就业事项
本专业采用订单式培养,学生入校后须接受学校统一分配并与学校、航空公司签署培养协议,毕业后进入签约航空公司从事飞行员职业,享受极富竞争力的薪酬和福利。
八、相关费用
1.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承担学生入校前招生和选拔过程中发生的初检面试、体检常规物理检查、背景调查审查费用,学生本人承担食宿、交通、体检常规辅助检查、心理测试以及个别学生须加做体检项目的费用。
2. 本专业学费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实行学分制收费。
3. 学生在CCAR-141部航校进行飞行执照训练期间所发生的培训费用和基本生活费用由所属航空公司负责解决。
4. 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用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生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九、注意事项
1. 报名的学生在招生过程中,出现任何虚假或舞弊行为,一切责任和后果自负,学生须向学校赔偿损失,同时学校还将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2. 如遇国家或各省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要求做相应调整并另行公告。
十、监督机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将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监督工作暂行办法》对飞行技术专业招生过程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25-84891546。
本简章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25-52112751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4:30-17:00
传 真:025-52112753 招飞网址:http://zf.nuaa.edu.cn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29号1号教学楼11806A 邮编:211106
欢迎有志于中国民航飞行事业的广大学生踊跃报名!
附件:报考飞行技术专业学生身体自荐标准
为确保招收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工作圆满完成,避免给国家和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现将报考飞行技术专业的身体基本条件公布如下(参照《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MHT7013-2017)),以使大家对飞行技术专业学生的身体条件有所了解,便于同学们斟酌自己的身体情况是否适合报名。
报考飞行技术专业学生的身体基本条件:
1. 身高(裸高)不应低于168厘米,不应高于188厘米。
2. 体质指数(BMI)不应>24或<18.5。注:BMI=体重(kg)/身高(m2)。
3.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C字表)不低于0.1,屈光度(等效球镜)不应超过-4.50D~+3.00D范围;不应有色盲、色弱、夜盲、斜视、青光眼或高眼压症。
4.不应有恶性肿瘤及其病史,以及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5.不应有传染性疾病,艾滋病病毒(HIV)抗体检测不应为阳性。
6.不应有病毒性肝炎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
7.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疾病,以及畸形、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骨与关节疾病或畸形。
8.不应有心血管系统疾病。
9.不应有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
10.不应有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畸形,不应有泌尿系统结石。
11.不应有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如:肺结核、气胸、胸腔脏器手术史。
12.不应有血液系统疾病。
13.不应有风湿性、内分泌系统及营养代谢性疾病。
14.不应有传染性、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不应有纹身。
15.不应有前庭功能障碍,不应有影响功能的咽、喉部疾病或畸形,不应有嗅觉和听力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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