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快速导航 投稿说明 学历验证 高考专题
当前位置:首页 > 民办院校 > 民校招生

民办高校生不能去招生

高考资讯网更新时间:2006-11-28文章来源:新京报作者:王佳琳

  12月至明年4月,市级批准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将接受评估

  本报讯(记者王佳琳)从12月起至明年4月,由市教委批准成立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将接受一次为期5个月的评估。其中,对其诚信办学方面提出了详细要求,学校不能委托中介机构或招收中介人员代为招生,在校学生不能参与招生。

  评估结果:学校整改期间不能招生

  此次评估,市教工委、市教委以及财政等部门,将联合对学校的办学资制、诚信办学情况、教学状况、资产和财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定。评估结论分为合格、黄牌和红牌。合格者可以根据办学条件核定办学规模,准予在2007/2008学年招生;持黄牌者,在2007年4月底以前,可申请复评一次,若仍未达标,有关部门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但学校在整改期间不能进行招生;对评估结果最差的红牌校,北京市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市教委允许其退出民办教育。此次评估结果确定后将进行公布。

  评估要求:学校不能擅自变更办学地点

  根据市教委11月刚刚下发的《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方案》试行本的要求,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查包括办学资质、办学条件、诚信办学、资产与财务等八大项评价标准。

  在诚信办学方面,《评估方案》进行了详细的要求,其中规定,学校不能有挂靠本校具有承包性质的办学机构,不能以联合办学名义转让、出租办学许可证;另外,学校的办学形式和层次等应与取得的办学许可相一致,不能擅自增设、变更办学地点;学校不能委托中介机构或招收中介人员代为招生,在校学生不能参与招生;学校须统一组织招生工作,不能以学校二级学院(机构)的名义单独组织招生。

  面对目前满天飞的虚假广告,《评价方案》明确要求,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真实、合法,无虚假、模糊、夸大的内容。招生简章或广告的承诺要能够落实,并且无夸大的就业承诺,对学业证书的性质有明确说明。

  对于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结业证书,不能出现违规发放学业证书的现象。

  据了解,评估专家组将对学校进行实地考察,其中包括听课、走访、核查学校有关档案资料等。

  ■评估对象

  经市教委批准成立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其中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民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培训机构、函授机构等,要接受评估。

  民办普通高校、中外合作举办的高等教育机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今年上半年已经参加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的学校,以及各区县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或培训机构,不在本次评估之列。


 

标签:民办院校
免责声明

本网站的信息及数据主要来源于网络及各院校网站,本站提供此信息之目的在于为高考生提供更多信息作为参考,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敬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最新高考政策解读
历年高考录取分数线汇总
历年高考试题及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