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江西省教育厅了解到,《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江西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将在法律地位上“平起平坐”,一方面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另一方面,若出现超计划虚假招生、用回扣拉生源等行为,江西省将对其进行重罚,直至停止招生。
民办学校可按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市场需求,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并将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各级政府要为外地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
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标准时,应提出书面申请,报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由审核机关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但民办学校可自行确定非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标准,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而且,学校不论是姓“民”还是姓“公”,其师生在职称评定、考试就业等方面都享有同等的权利。
没有招生计划却无中生有的民办学校,将面临重罚。学校除了要退还所收取的所有费用外,还要按超计划招生所收费用的20%缴纳罚款,若是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江西省还将责令其停止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