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能源职业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一、学院全称:重庆能源职业学院
二、院校代码:14238
三、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四、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五、学院地址:重庆市渝州路79号
六、学院邮编:400041
七、报考条件: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2、凡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文、理科考生。
3、外语语种要求:不限定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外语语种均以英语安排教学,不安排其他外语语种的教学。
4、报考考生要求: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艺术类考生还要求无色盲、色弱。
八、录取规则:
1、我院招生录取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3、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对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优先录取,在第一志愿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
4、对无我院志愿但愿意服从调配,经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招考院)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5、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我院认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统考成绩。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职(专科)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录取。
6、考生录取专业确定办法:采取志愿优先原则。对同一志愿投档的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全面考量确定录取专业。对报考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
7、对符合国家及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择优录取。
8、学校根据当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考生报考数及招生计划数,确定我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调档比例按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规定执行。
9、按照教育部规定,新生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其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入学一个月内,学院将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高考录取弄虚作假的学生,学院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退回原籍。
九、学历证书的颁发: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学院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重庆能源职业学院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十、收费标准:
学费按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目前学院收费标准暂定:普通类9300-9800元/学年;艺术类11000元/学年(具体分专业学费标准见各省市招考信息报);书费500元/学年(预收、按实际书价收费,多退少补)。住宿费500-1200元/学年。
十一、奖贷助学金制度
学院设立各种奖助学金,贫困生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申请资助:
1、“前置式”新生奖助学金:新生奖学金(标准为1000-3000元)、共青团中央光华科技基金新生助学金(2000元)、企业新生助学金(标准为500-1200元/生)
2、在校生国家、学院奖助学金: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一等助学金4000元/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年)、学院奖学金(一等奖学金2000元/年,二等奖学金1000元/学年,三等奖学金500元/学年)、单项(专项)奖学金(200-2000元/项,次)、贫困补贴(贫困生活补贴200元/月,发放10个月)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及其他资助
(以上各项具体评发政策按教育部和学院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申明
1、本院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工作。
2、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招生计划以各地招生办、考试院公布为准。
十三、招生咨询
咨询热线:023—68576066、68579099、68597011、68597022、68597033、68597044
学院传真:023-68579099
学院网址:www.cqny.net
十四、章程解释权
本招生章程由重庆能源职业学院授权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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