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轻工职业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院2011年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重庆市教委和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轻工职业学院2011年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名称
重庆轻工职业学院(院校代码 14368)。
第四条 学院性质
民办 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五条 办学层次
高职(专科)
第六条 学院批准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
我院是2011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七条 毕业证书颁发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统一网上电子注册,重庆轻工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八条 办学基本条件
学院定位于应用型技术高校,立足培养有思想、有修养的高技能人才,不仅重视专业技术的教学,也要重视人格素养、思维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能力的培养,更重视学习习惯的培养,帮助学生通过各种学习活动提升学习力,让学生因学习力的强势而出类拔萃。
学校占地500亩,一期200亩,二期控规教学用地300亩,计划2011年招生,第一年招生400人。2011年学院专兼职教师人数72人。其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比例达到47.2%以上,大学本科学历教师52﹒8%;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占教师总数的36.1%;各门公共必修课程与专业必修课程配备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达到3人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业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教师超过每专业2人的标准。
校园建有现代化的实验大楼、实训大楼、教学大楼、图书馆、学术报告厅和先进的多媒体教室、电子阅览室、语音室、计算机网络中心等。
第三章 招生专业、计划及录取
第九条 招生区域
2011年,我院面向重庆市招生。
第十条 招生专业
2011年,我院共开设5个专业。食品加工技术、食品贮运与营销、印刷技术、印刷图文信息处理、酒店管理。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
2011年,我院详细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有关说明详见重庆市招生考试信息报。
第十二条 录取原则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和“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1.我院严格按重庆市大中专招生办规定和录取批次进行录取。
2.我院按志愿优先和分数优先相结合的原则录取,投档比例一般按1:1.2比例投档。
3.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经市招生办投挡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但非第一志愿考生录取无分数级差。
4.填报我院志愿,如所报专业己录取满额,我院将填报有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未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5.我院各专业录取时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6.我院今年只面向重庆市招收三校生和普通高中毕业生。
7.录取新生身体条件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费及住宿费
第十四条 我院各专业严格按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食加工技术学费8000元/年,食品贮运与营销8000元/年,印刷技术7000元/年,印刷图文信息处理7000元/年,酒店管理6500元/年。所有专业学生住宿费每人1200元/年,书籍代收费每人600元/年。
第五章 学生资助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获得由中央和重庆市政府资助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也可申请学院奖学金。具体标准如下: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凡被我院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在当地教委(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可贷6000元,可以贷三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在我院学习的大二及以上年级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奖金标准为5000元/年。
3.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其标准为:一等助学金4000元/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年。
我院还设有专升本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术论文奖、活动竞赛奖、见义勇为奖等。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
学院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有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校内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与此同时,学院还通过校企合作等多种渠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寒(暑)期企业“学工”实习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学费及生活费难题。
第六章 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宝洪村
邮 编:401329
咨询电话:023-86972266 15025484337 15803014587
传 真:023-86972299
学院网址:http://www.cqivc.com
电子邮件:cqivcu@126.com
第七章 其它
第十九条 我院未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请考生直接与学院招生办联系,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院概不负责。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