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一、学院简介:
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创始于1983年,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纳入全国高考统一招生计划,具有独立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民办高等院校。学院位于厦门市集美大学城区。集美大学城区高校云集,教育资源丰富,学术氛围浓厚。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大学城优势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丰富的教育资源。
学院目前占地300亩,计划用地600亩。校园环境幽雅,各类教学设备、生活设施、运动设施完善,为学生的学习、生活、运动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
学院坚持多种形式办学,面向全国招生,招收高考统招(含赴台教育交流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合作办学、中外教育交流等考生,学习方式均为全日制。学院下设商学院、工学院、艺术学院和文理学院等四个二级学院,开设30多个符合当前社会需求、市场紧缺的专业,专业范围涉及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外语、艺术等多个学科门类。学院现有全日制在校生5000多人,教职工300多人。学生管理实行半封闭式管理,建立以辅导员为核心、分级负责的管理体系,倡导积极向上的校园主旋律文化,社团活动非常活跃,现有院系各类学生社团30多个,学生的个性得到充分的展示和发展。
学院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致力于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培养面向厦门经济特区及海峡西岸经济区的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急需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按照国家教育部对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以教学为中心,以学生为本,以就业为导向,全面推行以“学历证书﹢职业技能证书”为核心的“双证制”教育模式,注重实践,倡导一专多能。全院建有7个实训中心,几十个实验室,为学生提供较好的校内实训基地,同时建立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国家计算机信息技术(OSTA)考试站、国家信息化培训认证(CEAC)机构,为广大学生在校阶段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提供便捷的通道。学院与联想集团、飞鹏集团(台资)、路达公司、冠捷公司等100多家知名企业建立校企合作关系,为学生校外实习实训及就业搭建广阔的平台。我院与台湾多家著名大学和台资企业建立“校校企”合作关系,积极探索台海两岸合作培养人才的新模式,赴台教育交流,目前已有两批次学生已赴台参加学分互认的教育教学交流,效果显著。此外,我院还与国外多所大学建立教育交流制度,可以输送毕业生到国外著名大学继续留学深造。
二、院校层次、性质:
我院为国家教育部备案、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全称为“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地址:厦门市集美大学城( 邮编361024),学制三年。学生毕业后由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颁发毕业证书;证书种类: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毕业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认证。
三、2011年招生范围与计划:在福建省、四川省、海南省、广东省、云南省、安徽省、河南省、内蒙古、山西省、广西省、贵州省、甘肃省招生,招生计划以上级下达的招生指标为准。
四、外语语种:
各专业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没有口试要求。
五、招生要求:
各个专业均无性别限制。各专业招生时均按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六、组织机构及录取原则:
1.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招生录取工作,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实施“阳光高考”招生,录取过程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和录取。艺术类在省招办划定的最低控制线上,按照专业分数由高到低录取;
2.成立监察领导小组,参与招生全过程,确保严格按教育部和省计划部门核定的当年招生计划和学院制定的招生规则进行招生。
3.按省高招办规定,如征求志愿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时由我院提出申请,省招委会批准后,可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50分以内按考生填报志愿进行录取。
4.文史类、理工类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按省高招办的投档规则进行录取。
5.考生出档后专业录取原则:按考生的第一志愿第一专业分数由高到低的原则录取,若第一专业已满,根据二、三、四专业给予调剂。
七、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
严格按福建省物价局核定的我院收费标准执行。
1.各专业学费标准:
(1)商务英语、商务日语、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方向)、酒店管理、国际商务、电子商务、物流管理、连锁经营管理专业每人7500元/年;
(2)会计电算化、国际航运业务管理、装潢艺术设计、服装设计、机电一体化技术、数控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计算机应用技术每人8500元/年;
2.住宿费收费标准: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人1160元/年。
3.代办费收费标准
(1)书籍费每人500元/年(多退少补);
(2)生活用品及校服每人480元;
(3)军训费每人200元;
(4)保险费每人48元/年(自愿)。
代办费由学院代收代支,严格遵守“专款专用,不得盈利”的原则,每学年按实际发生额结算一次,毕业前余额退还。
4.退费办法:按(闽价【2006】费154号)文件精神执行。
(1)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4)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5)被开除学籍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八.咨询、查询、联系方式:
凡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可通过上网的方式查阅我院办学情况和有关招生资讯。
我院招生办网页:网址:http://www.xmxc.com
招生办联系电话:0592-6266777、6263777;招生办传真:0592-6265262
招生投诉电话:0592-3155003
本章程由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
2010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