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工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我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院名称及国标代码:商丘工学院 国标代码为: 13500
第二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本科院校
第三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制4年,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学制3年(其中旅游管理、市场营销、会计电算化学制2年)。
第四条 学院地址:商丘市睢阳大道中段
第五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商丘工学院普通本、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条 商丘工学院位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商丘市。京九铁路、陇海铁路、商杭客运专线、徐兰客运专线、连霍高速、济广高速、105国道、310国道在商丘市区纵横交汇。公路北通京津,南达广深,西接兰新,东抵沪苏,为我国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和国家东西、南北经济联系的“十字路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中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计划由河南省招生办公室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原则及办法
第九条 依据教育部和全省招生政策及规定,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所有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最低分数线并符合高校提档要求的考生,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取时无分数级差要求,加分或降分考生录取严格按省招办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所有考生均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二条 考生身体健康检查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省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对省招办发档录取的新生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电子注册并取得相应的学籍。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助学措施
第十五条 本科及专科专业收费均按照物价部门审核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奖、助学金额度及勤工助学岗位补贴
1、奖学金 ①国家奖学金(每年8000元);
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5000元):
2、助学金 ①国家助学金(每年3000元);
②国家中职助学金(每年1500元)。
3、勤工助学岗位补贴:学院专门设立了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在校期间学生可通过勤工助学获得 一定的报酬,支付生活、学习费用(每月200元左右)。
4、爱心基金:学院拿出一定经费和教职工捐款筹集等爱心基金为每一位家庭困难,学习刻苦、成绩优秀的学生提供爱心基金,以资助其完成学业(每月150元左右)。
第十七条 退学退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办学特色
第十八条 学院注重学生综合素质与技能的培养与提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学习本专业课程外,还须接受:信息处理能力、汽车驾驶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阅读赏析能力、交往沟通能力、外语应用能力、书法绘画能力等七项技能的培训。学院通过多种渠道为每一位毕业生免费推荐或提供就业岗位,保证每一位毕业生不受就业困扰。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商丘工学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招生机构或个人,我院将以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悖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招生办公室。
学院联系及咨询单位:商丘工学院招生办公室
学院网址:http://www.sstvc.com
联系电话:0370-3095258
传 真:0370-3095166
电子邮箱:zhaoban@sstvc.com
邮政编码:476000
来校路线:从商丘市内乘5、11、12、13、29、69路公交车至学院门口下车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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