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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做好2015年度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制订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15-03-25  文章来源:山东省教育厅  作者:未知

  鲁教学字〔2015〕6号

  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5年度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订和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校招生章程制订工作。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各高等学校要从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教育招生秩序、保障广大考生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制订招生章程的重要意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制订好本校的招生章程。

  二、切实保证高校招生章程客观准确。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坚持依法诚信办学,制订的招生章程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并以有效的方式向考生及社会公布。要通过对本校知名教师、知名课程、知名教材和知名学生的介绍,如实反映学校的优势、特色和人才培养水平,通过突出内涵发展成果,提高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和竞争力。

  三、充分体现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相关要求。各高等学校在招生章程中,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我省已出台的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精神,在坚持以往招生录取原则基础上,对本校2015年招生录取中对考生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科目成绩、体育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运用(以上针对普通高中毕业生)以及职业技能情况(针对春季高考考生)提出明确要求。

  四、强化章程制订和招生宣传管理。各高等学校对招生章程制订应严格把关,安排专人负责,统一内容、限定形式。章程经我厅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高等学校面向社会发布招生广告,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谨慎选择广告经营单位,做到适时、适度、诚信、节俭、有效,切实做到有利于扩大学校影响、有利于提高生源质量。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招生简章、招生手册、宣传画册、光盘和报刊电视访谈等宣传内容不得超出备案的招生章程范围。有关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可登录我厅或教育部网站核实招生广告内容的真实性。

  五、坚决制止各种违规中介代理。坚决制止并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招生中介,禁止各种招生代理行为。各高等学校不得安排校外人员协助发布招生宣传资料,不得委托校外人员或社会机构代为发布招生广告或代理招生。

  六、认真做好招生章程申报核准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2015年我厅继续通过“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对各高校的招生章程进行集中审核。各高等学校须于4月1日前,登录“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上传本校的招生章程。我厅审核通过后反馈学校,同时在山东省教育厅网站(/)发布。学校在进行招生宣传时必须注明以下字样:“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查询。已经我厅审核通过发布后的招生章程,各高校未经批准不得修改。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招生广告发布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发布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招生广告或擅自更改广告内容的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追究有关高校的责任。

  联系人:省教育厅学生处 李嘉庆

  联系电话:0531-81916512

  电邮地址:lijq@sdedu.gov.cn

  附件:山东省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3月17日

  附件

  山东省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学校简介。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学校办学层次、类型、批准成立时间、批准单位,办学基本条件(包括学校规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师资情况及图书、实验设备总值等),院系设置,历史沿革,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办学成就等。

  办学层次指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指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

  学校获奖和荣誉称号要说明评估或颁发的机构全称,应着重宣传政府管理部门组织评选的奖项或颁发的荣誉称号。在提交招生章程时,一并提交获奖及荣誉称号的原始材料,包括奖状、证书、评选通知、表彰或公布文件等。

  报到率、就业率、考研率和四、六级外语考试通过率要真实。专升本不做宣传,专升本比例不得公布。如确有必要,可写明: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度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各种数据和表述要准确规范,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模棱两可。简介中不得使用“第一”“之首”“最”“唯一”“一流”“100%”等字眼。

  二、招生计划。包括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招生专业名称、层次、学制、招生人数等。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的招生计划要分别列明。

  专业名称必须使用教育部颁布的专业目录中的规范名称;层次为本科、高职或专科,不包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等特殊类别的普通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点本科等成人教育(特殊类别的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招生章程另行处理)。

  医学类及相关专业要明确说明是否具有报考执业医师的资格。

  中外联合办学或校企合作办学的专业要提供联合(或合作)办学的协议和批准(或同意备案)文件。

  三、招生条件和录取规则。包括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招生对象、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批次,录取规则(如对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外语听力及口语成绩、体育测试成绩、高考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

  四、学费收取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与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内容一致,要明确退学学生退费规定以及奖学金、各类贷款和学生资助管理政策和办法。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类别。要说明证书颁发的机构和证书类别。独立学院毕业生学历证书由独立学院颁发。

  六、联系电话、网址、考生须知等。学校公布的联系电话必须是学校相关部门的电话,不得在学校驻地以外设置招生咨询电话,学校要安排熟悉招生政策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七、其它

  对学生调整专业不做承诺。如确有必要,可写明: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状况,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宣传图片不得使用效果图,不得使用国家领导人或省部级领导同志的照片。

  宣传材料中不得突出书记、校长等学校领导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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