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8月24日专电(记者福明、王汝堂)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野外、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通知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积极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并为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这里所说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知规定,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认定方面,如果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要包括实际控制人。所谓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不直接支配但是能够间接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生产经营单位行为的人。
目前,山东省在建筑等领域已开始为高危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但据记者了解,目前为高危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在一些地方实施情况并不理想。